1997拆迁赔偿2026,公房无法定同住人,共有动迁利益该如何分割,案情介绍:系争房屋为本市方浜中路某公房一套,原承租人为严某,其有三子女: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1与配偶张某育有一子严小某,严小某与配偶傅某育有一女严某幼(未成年)。老
案情介绍:
系争房屋为本市方浜中路某公房一套,原承租人为严某,其有三子女: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1与配偶张某育有一子严小某,严小某与配偶傅某育有一女严某幼(未成年)。老父严某于1998年去世,后承租人未作变更,上述其他人均户籍在册。
2017年该系争房屋政府征收,分得动迁补偿款330余万元,但家庭内部对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一直协商未果。2021年严某1一方5人(严某1及配偶张某、其子严小某及配偶傅某、孙女严某幼)将严某2、严某3告上法庭,要求分得所有动迁补偿利益。
法庭调查:
本案经调查查实以下情况:
一、1993年严某1夫妻在本市崇明区前进农场获配住房一套,并于1996年由张某买为产权房屋。
二、1994年严某2妻子许某娘家动迁,严某2夫妻获配本市长清路公房一套,并于2011年由许某买为产权房屋。
三、1992年严小某配偶傅某家动迁,傅某与其父母一起获配了本市沈家弄路住房一套。
四、1985年严某3与前夫张某曾获配本市西马街住房一套,1997年两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严某3搬回方浜中路居住并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但当时严父尚在世,严某1夫妇也已在系争房屋居住,因此严某3户口迁回后并未实际入住。
根据以上案件事实,户籍在册的7位当事人中,严某1、严某2、严某3、张某、傅某均直接享受过住房福利待遇,基本无法认定为公房同住人。而作为家庭第三代的严小某虽未享受过住房福利,但却无法证明自己在系争公房居住满一年,也难以认定为同住人。第四代的严某幼则因未成年,其动迁利益附随于其监护人,没有独立的动迁份额。
陈律师观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51条第3款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调查事实,本案户籍在册人员均未能认定为同住人(共同居住人),承租人自严父去世后也一直未作变更而空缺,因此按照《实施细则》将货币补偿款分配于承租人及同住人因实际情况而无法执行。考虑到公房的拆迁利益即便因承租人及同住人的缺失也不会由国家收回,最终还会在户籍在册人员内部进行分割,此时就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对动迁利益进行分配。
本案中,户籍在册人员均不完全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在有些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1、严某1夫妇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者,而严某2、严某3均未在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因此在实际居住情况方面,严某1夫妇是具有优势的,应当予以适当多分。2、其他则按照人头因素进行均等分割。
法院判决:
一、严某1、张某、严小某、傅某、严某幼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240余万元;
二、严某2、严某3各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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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一、视为同住人的四种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
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律师答疑:
网友提问: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怎么认定?
律师回答: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
公租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都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而且补偿款是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来进行,安置房是一人一份,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也是可以进行商议的。一、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 安置房。关于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公租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都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而且补偿款是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来进行,安置房是一人一份,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也是可以进行商议的。一、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 安置房。关于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公房无法定同住人,共有动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公房无法定同住人,共有动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公房拆迁同住人有没有份额
●公房如果动迁怎么处理
●公房动迁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公房动迁政策
●公房征收补偿案件中同住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公房动迁分割法院受理流程
●公有房动迁如何分配
●公房拆迁实际居住人有没有相关补偿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698年拆迁,拆迁获赔237万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魏桐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