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厂房拆迁律师怎么处理2025,北京拆迁律师:违建拆除,这三个事儿必须起诉,在实务工作中,拆迁方拆违代拆迁的套路屡见不鲜。那么如果房子如果已被拆除,有哪些事儿必须起诉呢?1. 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在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在实务工作中,拆迁方拆违代拆迁的套路屡见不鲜。那么如果房子如果已被拆除,有哪些事儿必须起诉呢?1. 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在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中第一个出现的行政行为。内容就是要求您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如果不拆除,相关行政机关会依职权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有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才有接下来的拆除执行决定书和拆除行为。此外,限期拆除决定书还确定了房屋的“违建”性质。所以,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被宣告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否则将极大的影响您的征收补偿权益
2. 拆除执行决定书
如果您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一个必经的手续就是拆除执行决定。如果您在拆除执行决定书中释明的复议、起诉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起诉,那么相关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了。
3. 强制拆除行为
强制拆除行为当然也是必须要起诉的。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拆除行为并不一定就完全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拆除执行决定书中说的来,拆的房子可能和说要拆的房子不是同一栋。而且,如果您的房屋中还有动产,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中的动产清点、登记造册并交还于您。如果相关行政机关直接给您的财物埋在了房屋废墟下,造成财物损毁、灭失的,应当赔偿。也因此,我们在遇到强拆时要格外注重证据的收集。
上述三种行为必须要起诉。所谓必须要起诉,就是说,如果您不起诉,错过了起诉期限,您丧失的可不止是相应的胜诉权,在行政诉讼中您丧失的是起诉权。到时您连法庭的大门都进不去。因此,如果遇到上面三种行为,您一定要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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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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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拆迁 维权不一定必须要请 律师 ,根据个人需要来选择是否 委托律师 ,其实,从法律来说, 律师函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 诉讼 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迁人也不需要补偿。事实上,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其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再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不是违法建筑谁说了算?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但即便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也不能随便认定是违法建筑。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城管、拆迁征收部门、公安等都不能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
对于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具体事实,综合参考房屋的建设时间、对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进行相应处罚的注意、以及是否过了处罚时效的问题。
二、什么情况下,房屋才能被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拆除违章建筑的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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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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