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违建厂房征拆2025,翰汇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解析企业厂房违章建筑拆迁法律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厂房涉嫌违章建筑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拆迁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复杂的法律困境。作为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师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厂房涉嫌违章建筑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拆迁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复杂的法律困境。作为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深入探讨了企业违章建筑拆迁中的核心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引。
一、违章建筑执法的三大来源
吴少博律师指出,违章建筑执法的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政策性拆违、举报性拆违和发现性拆违。
- 政策性拆违通常源于政府的城市规划或环境整治需求,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程序要求。
- 举报性拆违则由第三方举报引发,执法机关需依法核实举报内容并启动调查程序。
- 发现性拆违是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章建筑,并依法进行处理。
每类执法来源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企业在面对执法时,首先需要明确执法的来源,以便有针对性地应对。
二、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与程序性
在执法过程中,吴少博律师强调,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1. 执法机关的选择:不同执法机关(如城管、自然资源部门等)的权限和职责不同,企业需明确执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权限。
2. 执法权限的合法性: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超越权限的执法行为无效。
3. 执法程序的合规性:从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法依据的明确性:执法机关必须明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法律依据充分。
吴少博律师提醒企业,执法过程中的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成为企业维权的重要突破口。
三、执法结果的多样性
执法结果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 按法律程序处理: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企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2. 直接强制性拆除:在紧急情况下,执法机关可能直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3. 协商处理: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是企业与政府双赢的解决方案。
吴少博律师指出,企业在面对执法结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应对策略,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
四、拆迁中的五大核心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企业常面临以下五大问题:
1. 执法的合法性:执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程序违法的情况。
2. 处罚的多样性:不同地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存在差异,企业需结合地方政策进行分析。
3. 政府原因导致的证照不齐:部分企业因政府审批滞后或政策变动导致证照不齐,需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4. 历史遗留问题:许多违章建筑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企业可通过举证历史背景争取合法权益。
5. 招商引资问题:部分企业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被默许建设,但因政策变化面临拆迁,企业可主张信赖利益保护。
吴少博律师强调,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的遵循,同时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五、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
作为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师带领团队长期专注于企业拆迁、土地征收及违章建筑处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翰汇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务实、高效”的服务理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违章建筑拆迁问题,欢迎联系翰汇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助您化危为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翰汇律师事务所——您的法律护航者,企业权益的坚实后盾!
法律分析:违建就是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涉违章建筑的合同处理问题,根据司法被动性、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开的原则,法院不应当处理违章建筑的责任问题。法院只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如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知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无效(去除违章问题)等情况,作出判决。
一、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二、违约金问题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违章建筑拆除赔偿判决书的裁判要点:
(一)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酌定依据)。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
(三)政府“责成”行为的可诉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行为是依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得以政府“责成”行为将其列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共同被告。
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
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
一种认识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
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就像闯红灯,交警罚款5元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交警只是命令退回标志线,则是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限期拆除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最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此条,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我们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其实质就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我们也可以得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结论。
另一种认识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理由是在《行政处罚法》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限期拆除肯定是一种行政处罚。所以,完全认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片面的判断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或者不属于行政处罚都是错误的。既然《行政处罚法》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那么,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我们就可以在适用这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时把它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则不能把限期拆除视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1、八九十年代或者祖宅的房屋,因历史原因,基本上都没有房产证。某专业律师认为,农村房屋在当时时期建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一处宅基地一处房屋,不能认定其违建。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建造房屋必须要办理房产证或者审批手续。若单纯为了拆迁而确认其违章建筑的说法,是不成立也不合法,被拆迁户莫上当。2、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宅基地使用权即本村村民就可以,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才出实施,即法不溯及既往。3、几年或者几十年期间经历过多次拆迁户的,因第一次拆迁时已经把原有房产证上交,其安置房无任何手续,也不能办理任何房屋手续的,几年之后又涉及拆迁,进而认定其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或者少补偿。刘可心律师认为,给予安置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是其拆迁方的过错,并非房主过失,因此拆迁时,不能确认房屋为违章建筑。在现实社会中,认定违章建筑的花样百出,其最终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少补偿或者不补偿,拆迁方所谓的依据并不代表合法合理。当被拆迁人收到违建认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莫要惊慌,要及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听取律师建议,避免被忽悠上当。另外,农村自建房是不是违建房与建房年限无关,与占地性质也没有关系。如果你的房子没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准手续,而私自建房即使占用非耕地也是违法建筑,从你占地建房之初就是非法的,上级土管部门不会给你颁证。如果你有宅基地批准手续,而自建房没有按当地村镇规划建房,影响了生态村建设秩序,这样的房子属违章建筑,也可能不给你颁发房产证。再有,如果你的自建房是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私自扩大院套或侵街占道,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给你发证会引起社会矛盾,你也可能领不到房产证。那么,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就实属无疑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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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拆迁违建厂房征拆协议,违建厂房拆除赔偿多少钱一平方?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朱霖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