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一方加层拆迁补偿款纠纷2025,拆迁补偿款 共有物分割纠纷 管辖,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一、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则、属地
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等。在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中,一般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二、具体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所在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所在地就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登记地。
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果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原告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特殊情况
如果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如房屋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应是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对于共有物拆迁补偿分割纠纷,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一、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写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二、农村房拆除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进行各种补偿。一般来说,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拆迁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鼓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搬迁的新的定价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住宅基准面积补偿面积基准面积+安置房重新定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当事人陈述。
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会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必须要先进行庭审准备,确保案件可以顺利的进行,只要在法庭调查之后确定无异议就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给予的判决结果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提起上诉,这样才能确保到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看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对拆迁过程中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全是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看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对拆迁过程中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全是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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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共有一方加层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办,加房屋共有权人的费用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邵安茹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