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倒闭拆迁有补偿吗2025,国有土地征收房屋那条倒停产停业损失费,国有土地征收房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是征收过程中对因征收活动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征收房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是征收过程中对因征收活动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中明确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设备、仪器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以及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评估与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往往需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这通常包括因停产停业而失去的利润机会,以及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的费用。评估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征收房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补偿,其依据、标准和评估确定过程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5.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5.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所在地没有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参看以上补偿方式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评估并计算各个不同的方式所能获得的收益,同时注意己方所要耗费的相关成本,尽量降低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分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已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费等补偿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为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前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并未赋予承租人直接的民事请求权基础。至于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前述补偿费用既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应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系属另一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停产停业损失究竟包含什么,综合在各地办理案件的经验,大致如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还是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二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的一些费用。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扩展资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笔者谨在此大致归纳一下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补偿方式。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现实中,也有些省份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方式,而是由各个市自行制定相应的政策。比如吉林、辽宁,具体补偿方式就应该遵照当地市政府出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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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马泽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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