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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拆迁补偿办法2025,浙江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0 14:26:4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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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拆迁补偿办法2025,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法律主观:一,拆迁房的补偿,农村房屋只要有 土地使用证 (有门牌号),符合相关建房条件下,经过审批后盖的房子,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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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浙江房屋拆迁补偿办法2025,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

    法律主观:

    一,拆迁房的补偿,农村房屋只要有 土地使用证 (有门牌号),符合相关建房条件下,经过审批后盖的房子,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 土地补偿费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浙江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浙江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1、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3、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4、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二、农村房子拆迁如何补偿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浙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浙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具体如下: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政府征地拆迁流程具体如下: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2、入户清点丈量。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4、合法面积认定。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还房面积。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被拆迁户书面情况说明,村委会签署明确意见,征收小组集体研究;5、套价核算。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6、征收小组确认。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8、拆迁补偿公示。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9、签订协议。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人签订《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10、支付补偿费、交房。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上交土地使用证、交被拆迁房屋。综上所述,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浙江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浙江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补偿。

    私人房屋拆迁后,其庭院内的树木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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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柳嘉诺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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