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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2025,玉林市禽畜市场搬迁?: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22 17:06: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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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2025,玉林生活广场会拆迁吗,玉林生活广场是否会拆迁,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拆迁是一个复杂且需要多方面考虑和付出努力的过程,通常涉及城市规划、政策决策、资金安排等诸多因素。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玉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2025,玉林市禽畜市场搬迁?: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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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玉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2025,玉林生活广场会拆迁吗

    玉林生活广场是否会拆迁,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拆迁是一个复杂且需要多方面考虑和付出努力的过程,通常涉及城市规划、政策决策、资金安排等诸多因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许可。如果玉林生活广场所在地区被规划为需要改造或重建的区域,那么可能会面临拆迁的情况。但具体是否拆迁,还需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决策来确定。

    其次,拆迁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了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等,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玉林生活广场面临拆迁,也需要依法进行,并给予相关权益人合理的补偿。

    最后,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告和通知,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同时,如果玉林生活广场真的面临拆迁,希望您能够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玉林市禽畜市场搬迁?

    法律分析:多年来,市场存在污水横流、恶臭弥漫等环境问题。市场周围人流密集,居民投诉不断,不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还存在严重的防疫风险。要求市场及市场内各经营户自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三、玉林禽畜市场搬迁去哪里

    法律分析:工业品市场是要整体搬迁到玉林国际商贸城了,准确地址建议直接咨询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四、玉林市禽畜市场搬迁?

    法律分析:

    多年来,市场存在污水横流、恶臭弥漫等环境问题。市场周围人流密集,居民投诉不断,不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还存在严重的防疫风险。要求市场及市场内各经营户自行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五、棚户区改造停了吗

    一、棚户区改造停了吗

    国家并没有取消棚户区改造。国家法律规定要加强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要因地制宜的改造,在商品房不足,房价过高的地方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

    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目前,并没有统一的2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棚户区改造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4、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6、棚户区改造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棚户区改造分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棚户区改造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等。

    六、白山市第三期棚户区改造

    法律客观: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保证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由政府确定的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产权调换安置:(一)拆迁私有产权的平房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基础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扩大面积在8m2(含8m2)以内的,八道江区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江源区每平方米820元(均需结算楼层差价),超出8m2(不含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被拆迁人选择高层住宅回迁的,原面积拆一还一,除基础层外,需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350元。扩大面积在8m2(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1200元(需结算楼层差价);超出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拆迁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砖混结构多层住宅同等楼层的,原面积有照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其它楼层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00元。拆迁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楼房的,原面积有照部分拆一还一,除基础层外,需结算楼层差价款,楼层差价款总计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250元。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砖混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三)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依据拆迁区域内不同区位,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市场房屋指导价结算差价,结算的差价最高不得超过政府市场房屋指导价的20%.需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对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在拆迁时予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对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拆迁人全额支付;未能达成协议的,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由拆迁人予以承担支付。(四)拆迁棚户区范围内涉及无籍房产权确认的,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3)14号)的规定,符合始建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并投入使用的主房,且院内副房与主房间距超过6米以上(含6米)的,经房屋所有人申请,由棚改办牵头,组织规划、产权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并各自出具认定手续后,报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地下室及墙体改动的房屋不予确认。(五)拆迁住宅兼营业性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1.住宅兼营业的房屋,产权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免税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且自下发拆迁公告之日起向前计算连续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并于2007年3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2.住宅兼营业性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直接对外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为准(办公、库房、加工车间等非经营房屋不予核定经营面积)。在拆迁时须经拆迁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棚改办提出申请,由棚改办牵头,组织规划、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认定与否,须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并报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只取得行业许可但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确认营业房屋。第七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回迁户的各项入户费用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予以注明,注明之外的费用不得收取,不得捆绑、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项入户费用明细另行公布。第八条货币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评估。(二)拆迁有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证照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三)拆迁有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证照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四)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赁的公产住房且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其承租住房市场评估价的85%给予补偿;对产权人按其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五)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费用自理。两次评估价格相差3%以上,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的,以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依法裁定的价格为准。被拆迁人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不选择二次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六)被拆迁人回迁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第九条特困户、低保户及其他特殊住户的安置补偿标准: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确认,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民政局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同时予以公示,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一)对特困户回迁安置有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8m2(含8m2)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回迁安置有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4m2(含4m2)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免交扩大面积款部分需结算楼层差价款,产权归个人所有。(二)特困户、低保户同时享受8m2的优惠价;如需再扩大面积,按回迁楼房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三)对特困户、低保户原有照面积较小,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确无能力交纳扩大面积款,原则上回迁安置面积人均不超过10m2的,扩大面积部分由政府负责,确定为公产,按廉租房有关规定交纳租金。(四)在城市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比照城市特困户、低保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及遗孀、建国后残疾军人或抗美援朝军人和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前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拆迁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产权为私产,确认的产权部分不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第十条在棚户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的,其户型设计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5m2.第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证照5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第十二条对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以房照为准并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四条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第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人员工资补助,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岗人数,依据过渡周期,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的规定执行;其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第十六条拆迁个体工商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私有房屋,其房屋所有人自行经营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向经营者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m2按一人计算,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执行。对持有工商执照的私有房屋以及在无照房屋内经营的实行货币补偿的从业人员生活补助,按本条前款的规定执行,其补助期限为2个月。第十七条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的补助,以上年度缴纳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拆迁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房屋,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发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发给任何补助费。对个体经营者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发给从业人员生活补助费。第十八条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砖混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江源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二)砖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江源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三)土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江源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四)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江源区每座100元);(五)砖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每延长米20元;(七)手压井每眼100元(江源区每眼200元)。各类树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各类果树:已达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江源区胸径2公分以下的每棵10元,胸径2?5公分的每棵30元,5公分以上的每棵50元);(二)其他各类树木:胸径5公分每棵10元;胸径5?10公分每棵20元;胸径10?20公分每棵30元;胸径20?30公分每棵40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50元。(三)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标准的树木,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第二十条本规定对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市政府第22号令《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拆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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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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