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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万厂房被烧反赔租客2025,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97):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21 14:55: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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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万厂房被烧反赔租客2025,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190),【我的讼No.116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案当事人是健身教练,用他妻子的话说,他似乎荷尔蒙过剩,平时喜欢把玩气枪。他买入气枪一支,又在网上购买气枪用铅弹一袋,不

数千万厂房被烧反赔租客2025,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97):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数千万厂房被烧反赔租客2025,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97):今日拆迁普法
  • 一、数千万厂房被烧反赔租客2025,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190)

    【我的讼No.116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案

    当事人是健身教练,用他妻子的话说,他似乎荷尔蒙过剩,平时喜欢把玩气枪。他买入气枪一支,又在网上购买气枪用铅弹一袋,不料卖家被抓,公安通过快递记录追踪到他,到他家里搜出气枪和铅弹,然后叫妻子通知他回家,将他带走,旋即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拘。

    他们夫妻都是基督徒,所在的教会有一个教友是我的朋友,她便把我推荐给当事人妻子。当事人出事之后,小孩才一岁多,妻子没有工作,全职照顾小孩,因此不少教友都来帮忙,就连选聘律师的事情也由教友集体决定。他们考察了不少律师,也叫我过去跟他们交谈,问我对案件的看法,最终确定由我作当事人的辩护人。确定下来之后,大家又一起祷告,大意是要上帝赐我智慧和力量来办好这个案子。我又荣幸又紧张,当时就心想:这下惨了,要是案子办不好,上帝都不会放过我。

    这个案子与天津那个摆气球射击摊大妈的案子非常相似,按照法律规定,判刑至少在三年以上,但是如果他只是玩玩气枪就被判三年以上,那显然量刑畸重。与天津大妈案不同的是,这个案子有可能会比那个案子严重很多,因为大妈案中只有气枪,我们这个案子,不但有气枪,还有铅弹。如果被控两罪,刑期可能会在五年以上。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希望能够帮当事人取保,去办案机关跑了很多趟。因为这个案子很特殊,我始终觉得,取保的机会还是很大的。我向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也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过都没有成功。

    因为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写的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可能涉及四个罪名,我都要分别论述不构成这些罪的理由,必须面面俱到。我觉得,当事人因个人爱好而购买枪支弹药,不以出售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无论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立法规定、立法逻辑和司法实践来看,都应该如此。

    此外,当事人购买枪支、弹药的数量未达到定罪数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或买卖枪支两支以上非军用枪支才够成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罪,他只有一支,数量不够入罪。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经鉴定,他的铅弹只有800余发,仍然无法入罪。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建议量刑三至五年。虽然我们担心的对枪支的鉴定和指控并没有发生,但这个罪一旦成立,当事人仍然面临三年以上刑期,这个太难以让人接受。在确定辩护思路时,让我颇费思量,我跟当事人妻子商量,明确告诉她:如果作无罪辩护,法院一般都会拖很久出判决,无论最终能否无罪,估计至少也得羁押一年半以上才有结果。如果作罪轻辩护,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压力,三年以上的刑期很可能就被做实。她妻子和众教友都说一切听律师的,一切交给上帝,然后再次一齐祷告。

    我后来决定为当事人作骑墙式辩护:无罪辩护,再加一个罪轻的量刑意见。定性方面,我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是本案关键证据《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案涉子弹形物品不能认定为弹药;二是检方指控当事人购买弹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购买铅弹的事实无法认定;三是即便能认定购买铅弹的事实,因当事人并无将铅弹交易流转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除此之外,我担心法院变更罪名,在辩护词中多加一段,称当事人的行为宜认定为持有铅弹行为,但因铅弹数量达不到构罪标准,其行为仍然不能入罪。量刑方面,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辩护词的最后,我还特意提到本案的特殊性,希望法院能够考量法理与人情,体恤当事人及其亲人,顾念社会公众的情感,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开庭那一天,不少教友都去了。到了快开庭的时候,他们还拉我到楼梯间,大家一起做了一次祷告。当事人也很给力,五大三粗的汉子,在法庭上说到动情处,哭得很伤心,以至于后来助理还问我:效果很好哟,是不是你教的?……开庭前,我们对审判人员背景作了调查,有教友指出有位陪审员是基督徒,我本来担心这个问题比较敏感,考虑要不要说当事人的信仰问题,知道此事后,便决定把这个情节写在辩护词中,并在庭上提了出来。

    那年圣诞节那一天,我接到书记员的电话,叫我通知当事人妻子去法院交保证金。书记员没有告诉我怎么判,但我知道当事人至少会被取保,我如见神迹,喜悦的心情至今难忘。当事人取保后,我们很快就收到判决书,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虽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基于个人爱好而购入气枪铅弹,故不采纳量刑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我不信基督,但读过圣经,圣经说,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圣经还说,你要保守你的内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你一生的果效的,都是从心出发。做案件可能也是如此,一味保守,一味相信,一味坚持,一定会有果效。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二、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97)

    【我的讼No.223】运输毒品案

    我有位硕士同学是我同乡,与我关系极好,他毕业后回家乡工作。他有位同学的弟弟因涉毒被刑拘,关在我所在城市的邻市。硕士同学希望我能帮他辩护,我婉拒了,给他介绍了在该市做律师的同学。当事人的哥哥跟我同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我同学去会见了他弟弟一次,后来不知何故,他又找回我,一定要我出面为他弟弟辩护。我那位硕士同学也打电话来求情,说他们家条件很差,希望我能够援助,我便只收了几千块油费介入本案。

    ……

    在法庭上,我为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认为他到该市的目的是为了收债,没有运输毒品的意思,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甚至也没有证据证实他对同案的运毒行为知情。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仍判决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只判刑9年,同案判15年。

    当事人父兄均对判决非常满意,但当事人仍然要求上诉,希望我能够代理二审。我在会见时,当事人曾叫我带话给哥哥,要他管理好他的股票和房产,我知道他的经济状况并不像我同学说的那么差,因此,我坚持二审要按正常标准收费,不再援助。他们见我不同意,就没有再联系我,我也未再过问此事。

    大约又过了一年多,一天晚上,我接到一个电话,是当事人打过来的。我感到非常吃惊,问他是不是出来了,他说他后来无罪释放了。我挂掉电话后,在网上很快就搜到了他的判决书,他委托了当地一位律师代理二审,后来省高院发回重审,他在重审中被判无罪。

    说实话,我当时有点心慌,我担心自己当时为他作了罪轻辩护,那就丢脸到家了。我赶紧找到案卷,翻看了辩护词和笔录,发现我一开始就为他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在法庭上也是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谢天谢地。

    如今回想起来,我当时的策略是置之死地而后生,因为一旦犯罪成立,就会判很重,不如赌一把。若非无路可选,我还会不会为他作无罪辩护呢?恐怕不好说。这个案子给我的教训在于,哪怕在无罪率只有万分之几的刑事辩护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足够乐观,要坚定不移地为当事人的自由进行不懈的抗争。万分之八的“中奖率”,但还是有人会中奖。我确实不曾想到我经办过的刑案也无罪了,虽然成功不在我,但给我的震憾无疑是巨大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三、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69)

    【我的讼No.184】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公司经营大型电器卖场,后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原告系著名家电企业,当事人欠了它数百万货款,大公司程序规范,明知道起诉也拿不到钱,还是去法院告了当事人。我接受委托后,代表当事人与与原告调解,案结。

    这个案子有两个小插曲:一是当事人公司快要倒闭时,无钱遣散员工,问计于我,我看到三层卖场还摆放有不少电器,便告诉他们可以卖掉回款来发工资,他们说:这些都是是供应商的样机,所有权不归我们,不能卖。我说:既然这样,可以打电话叫他们拿钱来取样机。当事人不解:我们还欠他们好多钱呢,要他们拿钱出来怎么可能?我说:你按我说的去办就行。当事人依我说的做了,果然回收了一些钱,把员工工资解决了。

    因该公司欠款数额很大,若卖场被法院查封,这些供应商即便可以通过诉讼取回样机,也在一年以后,那时候这些东西就不值钱了。若不幸取不回电器,就只有等这些电器被拍卖,他们的债权那么少,基本上也不用指望能分到钱。因此,还不如拿点小钱,把电器取回来。供应商虽然心里委屈,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好在他们都是大公司,实力雄厚,而当事人要的钱也原本不多。

    另一插曲更有意思,当事人有个供应商上门追款,因为双方合作许多年,极熟,当事人叫我过去一起坐坐。当事人免不了说他经济上如何艰难,以及员工遣散费的筹措过程。这位供应商也表示不再起诉,坐了几份钟便携妻子离开。

    数年后,这位供应商两夫妻找到我的律所,要我帮忙代理一个标的额千余万的案子。谈好案子的委托后,他们又请我到公司参观,聘请我做他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我问他们:我们只见面几分钟,你怎么这么确定我是你们要找的律师?他们说:你当年帮忙筹措员工遣散费的方案给我很深的印象,听你说了几句话,也觉得你是极为诚恳的律师,所以我碰到官司后,直接就来找你了。

    因为信任,所以简单。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四、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91)

    【我的讼No.215】交通事故案

    一位做货运生意的小老板深夜送货时在高速上追尾前车,当场死亡,车上几名乘客重伤,前车货物受损。责任认定书认定他负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因车速过慢,负次责。

    我代理死者遗属起诉了前车司机、保险公司和车主,要求对方承担40%的责任,经两级法院审理,获赔30余万元。因担心车上乘客及前车起诉,导致赔偿款被他们执行掉,我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绕过法院,直接在前车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前车的实际控制人见我方获得赔偿,对我方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货物损失近10万元。原告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是因为赔偿款已经由保险公司直接付至当事人账户,法院并未保全到任何财物。

    我不想节外生枝,便直接让四位当事人均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因为事故的责任人是死者,若四位当事人并未继承死者的遗产,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在大部分的法院,若被告放弃继承,就不再是适格被告。原告若不能追加适格被告,就只能撤诉。

    奇怪的是,受诉法院并未理会四位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的声明,直接判决由车辆挂靠的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位当事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死者并无遗产,我觉得这样的判决事实上对我方没有什么影响,未再建议当事人上诉。

    大约半年以后,死者的女儿打电话给我,说她买不了高铁票,我觉得她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叫助理打电话去江门的法院了解情况,她果然是因为这个案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我叫助理问到执行法官的电话,打电话与他沟通数次,法官坚称执行正确,解除限制的惟一办法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我则认为申请执行人或法院至少要证明死者女儿已经继承了遗产,方可对她强制执行,法院不认可我的观点,并一再说我如果不服可以投诉。

    我打电话投诉了这位法官,还叫助理写了一封投诉信寄至执行法院,本来没抱什么希望,并已经作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打算,希望通过异议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几天后接到法院打来的核实电话,他们同意解除对死者女儿的限制。执行法院这么知错能改,真是十分罕见。

    这个案子,我们用了一些技巧,比如大胆起诉,并绕过法院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比如放弃继承,虽然并未起到作用;比如投诉法官,意外地解决了问题。我在写当事人起诉前车的案子的时候,招致了不少读者的非议,认为律师做得不地道,但从法律层面来说,死亡赔偿金本身就不属于遗产,不能用来赔偿其它受害人,即便这笔赔偿款到了法院,法院也不能将它分配给其它受害人。律师的意义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更何况,本案的利益是完全正当的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五、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48)

    【我的讼No.157】外商投资纠纷案

    当事人大约在2001年左右,投资2000万与人在内地某省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当事人在国外成立公司,由该公司作为外方投资者,另一个股东是当地人成立的一家中资公司,未出资,占了小部分股份。

    当事人在深圳还有公司,很忙,湖南这家公司一直由那位当地人经营管理。他拿着这2000万买了一块地,建了几幢厂房,生产一种原料,供给当事人深圳的公司。

    刚开始他们的合作还算可以,后来这个当地股东就越来越不配合,经营情况不再向当事人汇报,叫他来深圳相谈,他不过来。当事人去当地找他,他也避而不见。

    双方僵持了好多年,当事人委托我去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已经是2014年。我带着外资公司的授权到了合资公司所在地,我先在市工商局查了内档,发现这种公司的法人已经变更为这位当地人,而且股权经过两次变更,中资公司已经由20%多的小股东变成将近80%的大股东,而这些操作完全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

    我恰好有位同学在合资公司所在的县任县长助理,他带我去房管局查询,我发现厂房已经被抵押给一家银行,贷款2300余万元。再到法院查询,这个公司的案件有50余宗,绝大部分是劳动纠纷,也有一些是货款案。

    我找到合资公司的厂房所在地,见厂区还有不少的设备和半成品,遂拍了一些照片带回广东,跟当事人商量后,决定向公安局报案,我们认为这个当地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没想到的是,公安局一直拒绝立案。我叫助理跑了两次,见到县公安局经侦科的人,他们说要外商本人来报案。我叫当事人抽出时间,我带他又去了一趟县公安局,公安给他做了笔录,要当事人做印章和签名见证,提供出资证明以及公司的资产审计报告。我那同学还非常热心地带着我们见了管外资的副县长,这位副县长也说得很好,说一定会给外商一个交待。

    我们按要求做了印章和签名见证,但出资证明因为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由于公司一直由当地人管理,财务资料全由他控制,审计报告也没法做,但我们认为,就按我们提供的资料来看,也足够立案。

    此后又是很久没消息,大约两年后,我又去了一趟县公安局,经侦科的人说他们也准备抓那个当地人,我问涉嫌什么罪名,他说是信用卡诈骗。他又给我做了一份笔录,不过仍然没有立案。返粤前我特意去看合资公司的厂房,发现凭印象已经找不到当年的建筑了,拿着照片再三确认,才知道已经被拆除了,原址上建了一个新楼盘。再叫我同学问法院,法院说早已拍卖掉,还不够还银行的钱。

    当事人可能认为我不够给力,又委托了一位当地的律师处理报案的事情,给了不少钱,如今又是几年过去,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这是一个失败投资,也是一个失败的案子。投资的失败缘于当事人的懈怠,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10多年后才想起要维权,还在于当地营商环境的糟糕,对投资人的保护极不到位。

    案子的失败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律师和当事人维权的态度都不够坚决,比如对方在当地确实有非常强大的关系网,比如一些我们说也说不清楚的原因。好在这个案子的委托内容是尽职调查,我们的职责在于向当事人提供信息,报案是否成功并不在我们的责任范围之内。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六、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110)

    【我的讼No.242】买卖合同纠纷案

    这个案子是我代理一公司倒闭系列案中的一宗,供应商起诉,要求支付货款,金额应该在百万以上,也明知被告没有什么财产,可能执行不到钱,但货款不少,完全不起诉又心有不甘。对于我们代理人来说,也知道这样的诉讼对当事人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它已经倒闭,这已是公司经营的最坏结果,我们出庭应诉的意义在于让原告的诉讼流程加快,免得法院因联系不上当事人公司,动辄公告送达,那样就会把案件拖很久。案件本身也没什么值得说的,权当存目。

    我代理过不少公司倒闭案,见惯了那种热闹过后的悲凉。对于公司老板来说,不少都是很大的老板,但之前的非凡已成过眼云烟,楼起楼塌之间,心境的转换,承受的压力,外人很难体味。有几位老板都是夫妻双双,红着眼圈,来律师楼找我,往往话未出口,先流了眼泪。

    对于这些公司的供应商来说,常常意味着一场浩劫。几十万或者上百万的货款,对于小公司来说,也是身家性命。跟着大公司做生意,运气好的时候,未必能一荣俱荣,碰到背时的时候,真是一损俱损。一夜之间,大公司楼塌了,小公司也跟着遭殃。

    对于这些公司的劳动者来说,也不像换个地方工作那么简单。碰到糟糕的情形,工资都不一定拿得齐,就别说经济补偿金之类的了。除掉收入的影响外,一段新生活的开始也不会那么容易,老员工更是如此,老板的幻灭,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他们的幻灭。

    公司倒闭的大背景下,每种角色下的人物,生活都发生了变化,似乎都带着灰色的基调,而他们之间围绕着各自利益的争夺,常常会很激烈。公司只剩下这么多东西,老板想要,员工想要,房东想要,银行想要,供应商也想要,甚至政府部门也要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争夺就难以避免。

    我见过供应商连夜带人抢设备的,见过劳动者结队上街找政府的,见过房东暗中转移公司财物的,当然,也见过老板自己把公司洗劫一空的。手快有,手慢无,弱肉强食,丛林的规则也适用于这种场景。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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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曹诗思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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