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煎茶拆迁补偿标准2025,煎茶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煎茶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煎茶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煎茶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煎茶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这一价值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甚至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办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制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以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2020年煎茶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煎茶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煎茶实际所制定的。
二、煎茶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及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确定由社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按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39200元/亩标准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
第四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户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标准进行补偿。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
第五条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具备相关手续,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对2013年10月9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各种建(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进行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集体资产(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道路、水渠及提灌设施、电杆电线等)按征地面积进行补偿,社集体以2200元/亩进行补偿,村集体以800元/亩进行补偿。集体资产补偿资金按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支出,不得进行分配。
第七条因施工原因临时占用土地,需具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在施工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涉及土地租金和地面附着物等根据其种类、规格、数量按本细则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依法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项目,其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煎茶和正兴等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般,所以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应当结合煎茶和正兴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制定。另外,征地补偿的适应类型应当由当地政府进行明确规定,在什么类型的征地给予什么样的赔偿一定要进行明文说明。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分析: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畺移值,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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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依伊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