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120平厂房拆迁2025,房子首付款是男方出的离婚怎么办,房子首付款是男方出的离婚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房子是结婚后所购买的,无论是不是男方出钱都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您好,关于男方支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对于该房屋如何进行分割,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夫妻间对于该房屋在婚内有约定,那么该房屋的归属从其约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协议不成的,那么就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了。
第一,如果房产证是在结婚后办理的,登记在女方名下,视为对女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系男方出资,且结婚时间较短,法官会从公平的角度,适当考虑婚前出资一方的利益。
第二,如果房产证是婚前办理的。若双方结婚后在房屋中居住生活,且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相差甚短,即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一般也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内购买的,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但是女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男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首先析出女方和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的,婚内偿还贷款的,那么该房屋仍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该部分,仍应予以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还要区分产权证办理的时间。如果是婚前办理的产权证,产权证只有女方名字,那么就视为你赠送给对方,办理产权证就视为赠与行为有效,不能撤销。若离婚,那房子就是女方有独占权。如果产权证有双方的名字,那么就视为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离婚平分。如果是婚后(结婚登记之日起)才办理的产权证,只有女方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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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南京市120平厂房拆迁政策,南京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卫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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