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厂房被非法盘活利用2025,粮食收购库里允许做生产车间吗合法吗,粮食收购库内不允许做生产车间。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这意味着,如果粮食收购库是作为一个专门的粮
粮食收购库内不允许做生产车间。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这意味着,如果粮食收购库是作为一个专门的粮食储存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的,那么其用途不应被改变为生产车间。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改变已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粮食收购库作为专用的粮食储存设施,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规划都是特定的,不应随意更改。
最后,从安全和实用的角度来看,粮食收购库改为生产车间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粮食储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设施,而生产车间则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设备和布局。将粮食收购库改为生产车间可能会破坏原有的储存环境,甚至可能引发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粮食收购库内不允许做生产车间,这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从安全和实用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合理决策。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商业或工业需要有占耕地指标,这个需要土地置换。耕地是农业用地,建粮食仓库需是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需要到国土局改变土地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保护基本农田,禁止非农建设用地,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允许将基本农田用于设施农业配套用地。严重非法侵占农田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不可以!《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另外《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如果是搞规模化粮食生产,可以适当把基本农田用来做相关配套设施农业用地,比如晾晒场、粮食储备场、农资农具放置场等。如果非法侵占农田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占农田罪
拓展延伸
农田保护政策对粮食收购点建设的影响如何?
农田保护政策对粮食收购点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农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是需要得到保护的重要资源,其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因此,在基本农田上建设粮食收购点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政府会对该区域的土地使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会对基本农田造成破坏或影响粮食生产。此外,粮食收购点的建设还需要遵循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将确保粮食收购点的合理布局,促进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基本农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
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对粮食收购点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政府将严格审查基本农田上的建设,确保粮食生产不受破坏。同时,粮食收购点的建设需遵守环保、土地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要求。农田保护政策的有效执行将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基本农田资源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六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根据省、市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仓库,能否收购经营性粮食?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仓库能否购买商业粮食?
根据省、市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有哪些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手续是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能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吗?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以前的政策,宅基地只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房,是不能用作它用的。乡镇企业建厂应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公共设施可申请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建设用地能不能见厂房吗?
建设用地不可以建厂房。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说新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
一般不可以,商业或工业需要有占耕地指标,这个需要土地置换。耕地是农业用地,建粮食仓库需是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需要到国土局改变土地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不可以。耕地是农业用地,建设粮食仓库需要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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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空置厂房被非法盘活利用的原因,非法侵入空置房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康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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