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房租拆迁补偿标准2025,房屋登记程序不同于行政处罚程序,符合程序正当的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没有程序规定应符合程序正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多种类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因此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行政程
行政行为没有程序规定应符合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多种类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因此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行政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行政机关都会参考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但行政行为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类型,符合程序正当元稹即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一般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相应其作出程序不能完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但根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具体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前,承办房产登记的具体事务部门一般会向行政相对人发送公函或邮寄告知通知书,送达文书中应明确告知“拟做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方的提交的有关异议书或说明等书面材料,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前,听取了行政向对方的申辩和陈述。故行政机关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参考行政处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房屋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确认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而许可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进行某种法律活动。因此,房产登记只是政府房产机构对于当事人房产权利状态的一个确认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主观: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有权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有权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对 违反法定程序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撤销行政许可 。 3、行政强制法。有权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行政复议法 。复议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决定采取“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处理。 5、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规定,给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以“复活”的机会。
法律分析:
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1、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如下:(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二、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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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江夏区房租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江夏区拆迁政策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黄芷桂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