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委会能否征收房屋2025,西安某管委会在法院为准许的情况下,强制征收村民房屋,违法,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的张先生委托,代理其房屋被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征收一案。张某某在1994年10月31日与西安市雁塔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的张先生委托,代理其房屋被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征收一案。张某某在1994年10月31日与西安市雁塔区张八项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购得位于丈八北路与XX路XX房,其中用地面积134.4㎡,建筑占地68.544㎡。后在1994年10月31日依法取得加盖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专用章、西安市雁塔区土地管理局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原告在前面两层建筑基础上,又在后院加盖了三层砖混建筑物。
2020年9月7日,XX村XX路拆迁工作指挥部突然张贴了一份《关于双水磨等村组土地征收工作要求被征收人申报权利的公告》,随后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单方确定给原告商业房屋补偿131万余元,房屋补偿款8万余元,附着物补偿款13万余元,合计153万元。接到该补偿决定后,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原告权益。但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突然强行动用机械设备,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甚至将原告放置在屋内的诸多物品掩埋在废墟中,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且为与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违反了《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进行催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亦赋予原告提起异议的权利,但其却在原告的异议期限(60日的复议期、六个月的诉讼期)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该补偿决定的申请,在法院未予准许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应当判决确认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张某某位于XX街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8题: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保护、占有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因此,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的情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征收拆迁概述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王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行初11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X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明代西城墙修复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行为及指定XX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拆迁的行为均有法律依据,均成为征收的主体。现两被告在实施拆迁后未对原告王某一进行拆迁补偿,显属不当,应予补救。XX市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一方,拆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明确,该公告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影响原告的利益,确定由XX市城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程序妥当且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XX市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但是,集体土地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在新通过的《民法典》243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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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区管委会能否征收房屋所有权,管委会有权强拆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明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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