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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征地拆迁维权之行政诉讼2025,征地拆迁中怎样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9:53:4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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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征地拆迁维权之行政诉讼2025,征地拆迁时维权误区都有哪些,法律分析:1.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2.信“访”不信法,久拖不决,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3.一直等待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4.求熟人

浅析征地拆迁维权之行政诉讼2025,征地拆迁中怎样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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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浅析征地拆迁维权之行政诉讼2025,征地拆迁时维权误区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1.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2.信“访”不信法,久拖不决,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3.一直等待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4.求熟人,找关系,导致权益最终无法得到有效。5.遇事畏首畏尾,放弃自己合法利益,被吓唬走;6.面对利益得寸进尺,一无所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地拆迁中怎样维权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你知道征地拆迁维权中,什么最重要?

    征地拆迁维权中,律师认为起诉期限最重要。老百姓面对拆迁,没完没了上访,最后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错过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过期你天大的冤枉法院也不受理你的案件。那么什么是起诉期限,起诉期限都有哪些,律师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起诉期限做以梳理和总结,广大拆迁户要牢记。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如下规定:

      (一)十五日。

      (1)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该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原《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均被新法取消。

      (二)三十日。

      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三个月。

      (1)不服专利复审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未作出赔偿决定或不服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六个月。

      此为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一年。

      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五年、二十年。

      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行政不作为起诉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两个月期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八)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九)行政诉讼中相关民事争议何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五、征地拆迁中有哪些拆迁维权方式

    征地拆迁中有哪几种拆迁维权方式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怎么办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六、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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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华泽松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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