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2025,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
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些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二、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有序进行的重要条件。
三、征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批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预审、立项、审批等环节,并确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审批权限也有所不同。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综上所述,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主要包括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批准。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础,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1、国务院的批准权: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律师回答
律师解析:
征地的条件有: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土地征收的情况有:因军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防灾、文物保护、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延伸知识】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如果是基本农田,或者是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以及其他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征收基本农田、较大规模的耕地及其他土地是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意思
●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法律依据
●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
●征地批准文件是什么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征用土地的批复
●征地批准文件有谁获取并保存?
●批准征用时间怎么确定
●征地批准程序
●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意思
●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意思
●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法律依据
●征地批准文件是什么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征用土地的批复
●征地批准文件有谁获取并保存?
●批准征用时间怎么确定
●征地批准程序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熊安子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