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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2025,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可以复议吗: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9:03: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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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2025,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复议前置吗,针对“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复议前置吗”这一问题,以下是详细的解答:一、复议前置的概述复议前置是指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2025,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可以复议吗:今日拆迁普法

一、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2025,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复议前置吗

针对“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复议前置吗”这一问题,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复议前置的概述

复议前置是指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的前置条件。

二、政府征收土地与复议前置的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这表明,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行政复议是一种可行的救济途径。

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然而,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情况必须复议前置。实际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在政府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复议并非必须的前置程序。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不服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并非强制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需求,选择最合适的救济途径。

建议行政相对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行的救济方式。

二、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可以复议吗

在土地征收中,省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作出的征地批复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

有批复,则征地项目可以依法开展;没批复,则征地项目就无法正式启动,地不能动房子也不能拆。

然而,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在广西竟遇到了这样一起令人气愤的诉讼案件——针对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竟然遭驳回。

对该驳回申请决定提起诉讼,一审、二审竟然均遭败诉!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再审裁定,竟也是照样予以维持。

那么,被征地农民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真的无从救济了么?

对此,在明律师在所内例行的疑难案件研讨中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自治区政府究竟依据什么来驳回被征收人的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问题是,该条款明确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的情形却是复议申请直接遭驳回,根本不给你复议,即自治区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征地批复)就是最终裁决了,这又有何理由呢?

两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均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据此,两审法院都认为涉案征地批复就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最终裁决”,故不可再行行政复议,进而判决驳回了被征收人的起诉。

这样一来,也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对于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

(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其法律救济渠道完全不存在了。

然而在此前的实务中,在明律师曾多次针对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还有过征地批复经复议被依法撤销的情形出现。

如今这一救济方式的突然丧失,着实令律师感到困惑不已。

对此,在明律师认为,相关判决所依据的《答复》涉嫌歪曲、误读《行政复议法》法条原意,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荒谬、错误的,理由如下:

其一,征地批复的法律性质绝不会是“最终裁决”。

所谓裁决,从其字面意思、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一定是在双方主体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而征地批复则是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上来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查、批准的法律文件,显然不存在争议,也无所谓裁决。

其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寻求救济的途径,其立法目的是明确、清晰的,而《答复》则实质堵死了相对人寻求救济的任何途径,与立法目的、本意完全背道而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结合第三十条第二款的原文可知,立法的目的、本意是征收土地的决定能复议,而不是不能复议。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答复》在对法条原文的解释上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原法条可以缩减为“根据征收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土地的决定,只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才是最终裁决。

而《答复》却极为诡异的将“根据”的内容与行政复议决定并列,直接认定成了裁决本身,这是对原法条行文逻辑上的篡改,等于从实质上改变了原有法律的规定!据法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答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适用效力。

综上所述,在明律师经研讨后初步认为,最高院2006年的这份《答复》本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据此作出的相关判决涉嫌剥夺、侵害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复的法律救济权利,相关问题是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予以立即纠正的。

三、政府要征用土地,可以不同意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解决土地征收纠纷需要以行政复议为前置吗

土地征收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复议是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一、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二、征地时被违法强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时被违法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土地征收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

一、土地征收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

1、需要。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进行土地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应当行政复议前置的。

2、如果还没有土地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张贴了征收通知等文件,是不属于复议前置范围的。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对征收土地不服的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对征地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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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欣可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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