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拆迁补偿标准2025,黄石市2021年拆迁有哪些村庄,领导你好,我是东钢片区棚改老鹳庙社区六组的,我想向您咨询下,我们老鹳庙六组于2018年完成了棚改签约,现在都快2021年了,何时才能领到拆迁款?据了解第一批拆迁款资金已有4个小组领到
领导你好,我是东钢片区棚改老鹳庙社区六组的,我想向您咨询下,我们老鹳庙六组于2018年完成了棚改签约,现在都快2021年了,何时才能领到拆迁款?据了解第一批拆迁款资金已有4个小组领到了,之后就一直没有动静了,我们六组和其余没有领到拆迁款的小组都很关心这个问题,国家也明确规定明年2021年将全面停止拆迁及棚改,只剩下不到2个半月的时间了,剩余的拆迁款资金何时才能到位,希望领导们能重视这个问题,谢谢
【拓展资料】
网友: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区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向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了解,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3个社区15个组,涉及近18亿元拆迁补偿资金发放,为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和项目顺利推进,补偿资金采取分组发放方式。2019年11月份已发放4个组(江洋一组、老鹳庙二组、王寿三、四组)棚改资金3.66亿元。第二批资金正在审签中,待审签完成后,即可启动资金拨付工作,预计本月底可启动第二批资金发放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钢片区剩余湾组的资金发放及征迁工作。敬请网友关注东钢片棚改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名单确定了吗,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下一批25个村吗,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莲池区第二批拆迁都有哪个村,保定2021年城中村都拆掉吗,2021年保定要拆的城市村有哪些,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有你家吗,保定2021拆迁计划表进度如何,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有哪些?1、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名单竞秀区10个:郎庄、大车、大车辛庄、马厂、王七里店、大祝泽、二台、小车、前屯村、沈庄。其中首期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大车村、郎庄村、二台村、王七里店村目前已基本完成征迁任务,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竞秀区第二批城中村改造预计2021年6月底前完成征收工作,同时全面启动安置房建设;
2、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名单莲池区22个:大阳西街、大阳东街、东马池、焦庄、樊庄、徐庄、徐河桥、前辛庄、东金庄、后辛庄、东后营、头台、东百楼、蔡庄、北张庄、柴楼、银定庄、杨庄、后营村。其中首期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东百楼村、蔡庄村、后营村、徐庄村、徐河桥村、银定庄村、杨庄村,以及东马池村目前已基本完成征迁任务,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莲池区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2021年5月底前完成;
3、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名单高新区13个:代庄、东尹庄、曹庄、张庄、大边坨、周庄、高屯、大马坊、杨庄、小营、东贤台、中贤台、西贤台。其中首期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庄村、高屯村、曹庄村、东尹庄村、中贤台村目前已基本完成征迁任务,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高新区第二批城中村改造预计2021年3月初启动,6月底完成拆迁,2022年底完成安置房建设;
4、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名单清苑区1个:大堤口村。以上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名单共46个村,首期城中村改造共17个村,已基本完成征迁任务。二期城中村改造共29个村,具体2021年保定确定拆除的城中村以官方公布名单为准。
法律分析: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华新二村片二期房屋进行征收,按照《华新二村片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在本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户数达到总户数的95%,则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实施征收;如未达到95%,则暂停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华新二村片二期房屋进行征收,按照《华新二村片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在本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户数达到总户数的95%,则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实施征收;如未达到95%,则暂停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湖北黄石阳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按国家政策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律师解答: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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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佳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