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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强拆花园违法吗2025,物业擅自拆小区绿化找谁说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2:28: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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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强拆花园违法吗2025,物业有义务打扫私自改造的后花园吗,物业没有义务打扫私自改造的后花园。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及时答复

物业强拆花园违法吗2025,物业擅自拆小区绿化找谁说理: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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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物业强拆花园违法吗2025,物业有义务打扫私自改造的后花园吗

    物业没有义务打扫私自改造的后花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物业需要打扫业主私自改造的后花园。

    二、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需要打扫业主私自改造的后花园,那么物业就没有这一义务。

    三、此外,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业主私自改造后花园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并没有义务去打扫。

    综上所述,物业没有义务打扫业主私自改造的后花园。如果业主需要打扫后花园,可以自行组织清理或者委托专业的清洁服务。

    二、物业擅自拆小区绿化找谁说理

    物业擅自拆小区绿化业主可以去找所在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说理,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物业。小区绿化由开发企业根据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园林部门负责验收,交付后由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维权一词特指中国2000年代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维权也包括对政治异见者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辩护及行使,中国维权律师也因此成为危险的职业,而维权运动也和中国能否及应该要司法独立的相关倡议有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物业破坏小区绿化,业主该怎样维护呢?

    法律分析:向业主委员会了解具体情况,了解物业的做法是否得到业委会的同意,了解物业的理由,否则向业委会反应,要求业委会督促物业恢复绿地。或者向当地的建设局投诉,要求帮助解决。小区绿化部分是公共区域,属于大家的,要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不合法。小区规划为绿地,如果改为垃圾站属于违反国家规划法的行为。垃圾站建设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解决垃圾转运和处理等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借鉴香港、广州等城市 经验,结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选型情况,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如下:一、规划选址原则1、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新开发区、工业区、新建大型住宅区、高层楼宇、旧城(村) 改造等区域可考虑附建式;确买无法选地,可考虑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 下式。2、垃圾转运站建设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3、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4、垃圾转运站应方便接电、通水、交通;应设置三相动力线路,每个厢体用电功率25 千瓦; 每个站需配1.5 寸水表;进站路宽≥8m,入厕人行通道应与入站小型机动车或手推车通道分 开。5、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6、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 放管直径应≥200mm。

    五、小区一楼随意改造,破坏绿化,物业不管,有权不交物业费么

    一、小区一楼随意改造,破坏绿化,物业不管,有权不交物业费么

    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扩展资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针对小区绿化破坏归谁管

    绿化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如果遭到了破坏的话,业主可以通知物业负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六、小区道路物业可以私自改造吗?

    法律分析:物业没有改造小区道路的权利,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此外,物业必须承担因私自改造道路而引起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小区的规划和物业服务计划,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安全和良好的管理状态。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费用,不得侵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政道路的建设、改建、扩建、修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占用、挖掘、破坏或者改变市政道路。

    第二十六条 市政道路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道路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政道路通行安全、畅通。

    三、《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保持物业设施的安全、完好和良好的管理状态,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百零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保管义务或者履行保管义务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的改造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物业私自改造道路会引起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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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杜俊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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