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遇违法强拆怎么办2025,政府违法强拆该怎么处理,政府违法强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处理政府违法强拆问题的一般步骤和法律依据: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在发现政府违法强拆行为时,被拆迁人应立
政府违法强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处理政府违法强拆问题的一般步骤和法律依据:
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
在发现政府违法强拆行为时,被拆迁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警察出警记录。这是为了固定现场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被拆迁人应自行或通过他人对强拆现场进行摄影摄像,确保能够清晰地记录强拆过程和参与人员。这些影像资料将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被拆迁人应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向其咨询并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并协助被拆迁人制定维权策略。
在律师的协助下,被拆迁人可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提起诉讼做好准备。
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政府违法强拆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参与庭审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政府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拆迁人可以关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注意自身安全:
在处理政府违法强拆问题时,被拆迁人应保持冷静克制,避免与拆迁人员发生直接冲突。如果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
总之,面对政府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应保持冷静并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通过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提起诉讼等步骤,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违法强拆可以先到公安局进行报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国家需要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话,那么如果没有向法院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在政府部门进行申请之后,法院可以强制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遇到违法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遭遇非法强拆到哪里举报
遭遇非法强拆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公民的房屋遭受到非法强拆时,公民是可以通过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来举报的,如果不涉及到犯罪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攻击、采取扔砖头、半夜砸门、破坏被拆迁人财产、打恐吓电话、散布恐吓传言等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此种行为的人员是一些社会的闲散人员。
二、对于强拆民房犯法律了吗
强拆民房一般来说犯法,但如果是由法院作出判决强拆的,那就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复议诉讼期间能否强拆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能进行强拆活动。对于当事人的建筑物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行拆除的,应当事先予以通知和公告,当事人对此既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也不自信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建筑物进行强行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三、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政府强拆房屋如果有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强拆是否合法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首先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要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如果既不复议也不诉讼的,并且需要被强制拆迁的建筑是可以强制拆迁的。 扩展资料:一、政府强行拆房子是否违法分情况讨论,比如,对于以下情况,允许下列机关强行拆房子:(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二、合法的政府强制拆迁手续和强制拆迁执行条件如下:(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如果强拆情况是违法的,那么可以通过以下的基本方法进行维权:(一)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二)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三)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四)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五)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政府强制拆房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一般房屋拆迁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遇到了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的,被拆迁人对保利行为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报警;被拆迁人因暴力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一、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吗
政府强制拆迁未经许可违法,经许可批示合法。政府强制拆迁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拆迁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送达决定书作好被征收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拆迁公告实施强拆行为。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二、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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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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