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拆迁补偿房屋土地性质2025,修路征收后剩下土地归属权,修路征收后剩下的土地归属权,一般来说,仍然归属于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只会征收需要的部分土地,对于未征收的部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会发生转移。然而,如果修路征收
修路征收后剩下的土地归属权,一般来说,仍然归属于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只会征收需要的部分土地,对于未征收的部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会发生转移。
然而,如果修路征收活动对剩余土地的使用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例如,剩余土地被分割成无法有效利用的小块,或者修路导致剩余土地的价值显著降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
另外,如果剩余土地无法满足原使用目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也可以考虑与政府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土地置换等。
总的来说,修路征收后剩下的土地归属权并不会自动转移给政府,但可能会受到征收活动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土地归属权问题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在修路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村里修路占用土地也应该有赔偿,其赔偿准则与国家征用土地的赔偿准则是相同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限定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征地赔偿登记。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限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要致富,先修路,是全体人民的基本想法。国家大力发展农村建设的同时,便要积极打通城市与农村道路,这就涉及到了土地被占有的补偿问题,具体金额将根据不同地区、土地不同类型决定。土地赔偿都会进行公示,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土地局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法律分析:修路占地根据占地面积以及土地年产量来进行补偿通常来说土地征收的补偿金额为48000元每亩。如果是没有人开垦的荒地,补偿金额大概在8100元每亩。如果为建设用地的话,那么补偿金额大概在16000元每亩。水田补偿的标准是每亩99000元,旱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58000元,菜地的补偿为156000元每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士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由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将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再以划拨、出让等方式给项目建设方,这时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就算建设用地没有用完,土地的所有权也还是归国家或项目建设方所有。原所有土地的村民已经取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失去了土地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村里修路占用土地也应该有赔偿,其赔偿准则与国家征用土地的赔偿准则是相同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限定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征地赔偿登记。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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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涛睿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