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里面没有安置面积和位置算合法吗2025,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就不认定安置人口,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并不直接决定是否认定安置人口。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基于一系列具体的条件和标准,而并非仅仅依据是否拥有土地。一、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的关键因素在拆
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并不直接决定是否认定安置人口。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基于一系列具体的条件和标准,而并非仅仅依据是否拥有土地。
一、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拆迁过程中,安置人口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居住情况:例如,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或未满一年但居住困难且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户口与住房条件:被拆迁人需要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这些条件有助于确定哪些人真正依赖于被拆迁房屋作为居住场所。
特殊情形的考虑:如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调回的干部职工、离休退休人员等,这些特殊情形也可能影响安置人口的认定。
二、土地所有权与安置人口认定的关系
虽然土地所有权是拆迁补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它并不直接决定安置人口的认定。拆迁补偿通常包括对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而安置人口的认定更多关注的是人员的生活和居住需求。
三、结论
因此,即使没有土地,个人仍有可能在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前提是满足上述居住、户口与住房条件以及特殊情形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拆迁政策的人性化和对居民实际需求的关注。
法律分析:不享受动迁安置的人有户籍还没有从原来的地方迁到安置的地方的学生,工作人员、安置对象的配偶。如果动迁地不在本地,在上述人员还没有迁出本地的时候,是不享受任何的动迁安置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政策性原因迁出户口。本案中,陈某作为军人户籍在部队驻地,但家中遇到拆迁。那么这种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呢?晏清律师来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街道办与王某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其中写明:经审核安置人口为6人(不包括陈某),该户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陈某为现役军人,其户籍在部队驻地。陈某与王某的女儿王小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在本案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多次要求将陈某作为安置人口进行补偿,均遭到拒绝。于是,陈某和王某起诉请求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为7户,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裁判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不是王某户内人员,不是拆迁安置对象。遂判决驳回陈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应当适用《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中有规定,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本案中陈某虽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与王某户内的安置补偿人员结婚已有三年以上。据此条规定当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拒将陈某列入安置人口当中,不符合条例中的规定,有失公平,应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由480平方米对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律师分析】
征收拆迁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原则。本案中陈某军人身份较为特殊,其户口在部队驻地。由于各地的标准大不相同,现存仅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提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但其中也有个限定条件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于现役军人能否被列为安置补偿人口,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
本案中,陈某与王小某为夫妻关系,并且《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明确指出,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补偿人口。因此本案中陈某最终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形,还请您时刻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是否有有关的规定,进而判断自身的情形。
法律分析: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法律规定拆迁地没房是能够安置的。
第一,当事人非产权房和抢搭抢建房屋被拆迁的,不能获得安置房(或住房安置款)就各地目前的拆迁政策而言,农村房屋拆迁后,若要能获得安置房(或住房安置款)首先就要确定被拆迁的房屋是否有产权,没有产权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能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当事人虽为房屋产权人或被拆迁农房户的家庭成员,但已享受过拆迁的住房安置的,不能再获得安置房(或住房安置款)。这就是同一个人员,不能二次享受拆迁中的住房安置。当事人虽享受拆迁中的住房安置,若是产权房屋拆除时,会获得相应的房屋拆除补偿。
第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可能不能获得安置房,只有以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住房安置。
一、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第一,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不一样,安置房的土地是属于划拨土地,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商品房的产权是完整的,但是安置房的产权不一定完整,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安置房就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权。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
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第三,商品房买卖双方确定交易意向之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了,但是安置房不一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针对如上要求其一,简单举个例子:一农户有两处房屋,一处有房产证,一处无。遇到拆迁时,却是无房产证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按照有关政府指令规定,其并未进行住房安置,而是只进行了一项房屋拆除补偿。因此也要另外特别注意存在这种类的住房安置补贴纳入,也是获得许可的。
农村有房无户口者在拆迁中应仅获得房屋补偿,而不享受安置补助。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视为土地征收,房屋被视为附着物。因此,拆迁补偿应包括房屋评估价的货币补偿,但无户口者无资格享受安置补助,如安置房或宅基地。
法律分析
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4、综上,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拓展延伸
拆迁政策下的无房户安居保障探析
拆迁政策下的无房户安居保障是指针对因拆迁而失去住房的群体,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在这一问题中,关键是如何有效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确保他们能够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提供住房保障,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过渡性住房、发放补贴等。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例如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廉租房项目。
然而,仅仅提供住房是不够的,还需要关注无房户的就业、教育和社会融入等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就业培训,提供教育支持,并为他们提供社会服务和心理支持。
综上所述,拆迁政策下的无房户安居保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通过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可以为无房户提供合适的住房条件,帮助他们实现安居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结语
农村拆迁中,有房无户口者应仅获得房屋补偿,而无法享受安置补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视为地上附着物,拆迁应补偿房屋并提供人口安置补助。然而,无户口者无资格获得安置补助,只能获得房屋的货币补偿。因此,在农村拆迁中,虽然有房无户口者拥有合法财产,但无法享受安置补助。拆迁政策下,无房户的安居保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过渡性住房、发放补贴等措施,以及关注就业、教育和社会融入等问题,实现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协议未写安置地块怎么办
●政府拆迁安置协议里面为什么没有土地征收的内容啊
●拆迁协议无安置地点
●拆迁协议中没有写安置人员名单
●安置房没有拆迁协议
●拆迁房没有拆迁协议
●拆迁没有协议怎么办
●拆迁安置协议签了没有给我们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没了怎么办
●拆迁合同没有安置期限怎么办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政府拆迁安置协议里面为什么没有土地征收的内容啊,拆迁房没有拆迁协议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邹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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