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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没有公章是否有效2025,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0:33: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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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没有公章是否有效2025,收到了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公章的法律效力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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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协议没有公章是否有效2025,收到了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公章的法律效力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因此,一般情况下,征地公告如果没有盖章,可能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二、征地公告的法律效力判断因素

    然而,判断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公告的发布主体:如果征地公告是由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发布,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没有盖章,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公告的内容:征地公告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告内容存在违法情形,即使盖章也可能无效。

    公告的送达和公示程序:征地公告通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和公示。如果公告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和公示,可能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因此,在判断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发布主体、内容以及送达和公示程序等因素。如果公告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发布且内容合法合规,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和公示,即使没有盖章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二、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布征地公告时,征地公告应该加盖土地征收部门或者政府的公章,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一、违规征地的情形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三、收到了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

    收到了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没有盖章,征收公告是没有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关于征地公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四、没发征地公告征地有效吗

    可以要求判决撤销征收。如果确实政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是确定要撤销征收行为的。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骗取的征地批复有效吗

    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

    不合法。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属于非法征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五、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征收补偿决定没盖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应该政府部门的公章。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六、收到了没有盖章的征地公告,它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没有盖章,征收公告是没有效力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一、征地补偿方案必须明确哪些内容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并明确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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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孙锦惠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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