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吗2025,征收签字后能反悔吗,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后,一般来说,是不能够自己反悔的。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包括征收补偿协议,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后,一般来说,是不能够自己反悔的。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包括征收补偿协议,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征收人有可能可以反悔。
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后,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受其约束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征收补偿协议的反悔情形:
尽管征收补偿协议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征收人仍有可能反悔。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果被征收人能够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如果房屋征收所依托的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房屋估价存在问题。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估价结果显失公平,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如果协议是由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协议可能无效。
反悔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征收人成功反悔,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同时,被征收人还需要注意,即使成功反悔,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摆脱征收补偿协议的约束,因为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综上所述,征收签字后能否反悔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存在上述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在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认真考虑后再做决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协议都会先进行公告的,基本上要公告一年左右的样子,拆迁从放出消息到实行一般还是有几年的,而且拆迁的部门都是有相关文件的,对于补偿有异议的也可以到部门去投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协议都会先进行公告的,基本上要公告一年左右的样子,拆迁从放出消息到实行一般还是有几年的,而且拆迁的部门都是有相关文件的,对于补偿有异议的也可以到部门去投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必须全面履行,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该协议可以反悔:1.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2.房屋估价机构估价行为不合法或估价结果显失公平;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4.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在签订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 房屋拆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根据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合法性将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2. 房屋拆迁依赖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其估价行为不合法,或者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3.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反悔。
4.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结语
总之,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比如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机构估价行为不合法或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或者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因此,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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