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协议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2025,国企混改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以下部分文字摘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与实施全案》 发生在2008年的吉林通钢事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块伤疤。 2008年7月24日早
以下部分文字摘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与实施全案》
发生在2008年的吉林通钢事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块伤疤。
2008年7月24日早上8时35分,吉林通化钢铁厂在办公楼内召开干部大会,宣布民营的建龙钢铁公司与国有通化钢铁重组及干部任命,并宣布通化钢铁总经理由民营股东代表陈国君担任。
此时,通化钢铁办公楼前及广场上聚集人员达400人,周边尚有数百人围观。他们竟然包围了改革工作组,围攻总经理陈国君,将其控制在办公楼内直到晚上23时,通钢的一些人对他进行了第一次殴打,陈国君躲进焦化厂旧办公楼二楼化验室。陈国君的安危我们结尾再说。通化钢铁厂改革造成的员工分流安置风险应当引起改革者的足够重视。
因为人员安置导致的劳动纠纷、职工上访、经营不稳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最常见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企业性质变更,国有失去控股地位,必须要进行职工安置,一些老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下岗分流,更是容易引发职工不稳定。
职工安置风险主要表现为:职工向改制企业出资人、国资监管部门、主办主管单位、当地政府信访部门上访;职工向劳动仲裁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劳动纠纷仲裁和诉讼;职工个人在单位、政府部门、公共场所采取极端自残或暴恐行为;职工群体在单位、政府部门采取集体停工、群体性上访,干扰冲击政策的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
职工安置引发社会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职工不满意安置方式,对企业有感情有依赖,不愿意被解除劳动合同,不愿意被调动分流;职工不满意安置补偿费用标准,与其他国有企业或其他职工安置标准进行攀比;职工不满意国有企业改制方向和改制方式,认为损害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职工不满意改制程序,认为改制存在渎职、腐败行为。
法律分析: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2、买断工龄。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第十五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我国法律“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总结: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第一、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依法处理好“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安置不合法、不合理而出现员工不满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其中,对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在本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累计计算,不因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而变化;对于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可行、必要时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化为混改后企业的等价股权。
第二、职工安置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企业在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性要求选举职工代表、发布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通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三、混改前要做好社会风险分析和应对预案,对于职工人数众多的公司成立专门的职工安置小组长期办公,使前述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直接的对接部门;使职工的想法和情绪始终有通道与公司的混改工作组对接,坚决杜绝职工“述说无门”的情形。充分考虑职工利益诉求,这里事实上中高层职工的诉讼也应得到充分重视,每一个中高层员工都在公司内部统领着一个部门;每个部门员工都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中高层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其必然会积极合理的利用正当程序引导和化解矛盾,缓和基层职工的负面情绪,是混改工作稳定推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职工安置协议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内容
●职工安置协议书
●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
●职工安置补偿协议范文
●职工安置方案合法程序
●职工安置方案范文
●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工作
●国企混改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国企混改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补偿
●2021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企业混改安置员工怎么办
●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国企改革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
●国企混改员工安置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职工安置协议书,职工安置方案范文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钱艺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