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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征、强拆有多少补偿,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2025,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4:37: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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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征、强拆有多少补偿,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2025,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仍可能面临土地被强征强拆的情况。此时,农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寻求行政救济向乡级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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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深圳强征、强拆有多少补偿,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2025,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

    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仍可能面临土地被强征强拆的情况。此时,农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寻求行政救济

    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处理。这是农民在土地被强征强拆时,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政府有责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强征强拆行为,政府会依法进行查处。

    二、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农民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土地被强行征收的情况,农民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诉讼则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四、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

    在整个过程中,农民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强征强拆现场照片等,以便在诉讼或复议过程中使用。

    综上所述,农民在土地被强征强拆时,可以通过寻求行政救济、提起法律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

    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被合法征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这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农村遇到强制征地时,如果对征地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哪些情况属于政府非法征地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首先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被合法征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这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农村遇到强制征地时,如果对征地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三、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

    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

    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被合法征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这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农村遇到强制征地时,如果对征地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哪些情况属于政府非法征地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首先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

    四、农民土地被强征怎么办上哪里去告

    一、农民土地被强征怎么办上哪里去告1、农民土地被强征可以去以下部门进行举报:(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哪些情况可以回收农民土地使用权以下情况可以回收农民土地使用权:1、两年以上空闲、倒塌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2、农转非农户口或移居境外的宅基地;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等。

    五、农村承包地能够强制征用吗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是不能够强制征用的。

    一、农村土地征用赔偿金是多少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情形及程序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的情形

    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3、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何进行

    1、选取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用地单位所征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编制项目可行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编制可行的建设项目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立项等手续。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7、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10、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六、农村土地强行霸占怎么办

    强行霸占土地的处理是:强行霸占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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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成同浩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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