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吗?2025,房屋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吗,房屋评估机构并非由征收方直接指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
房屋评估机构并非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是一个公开、透明且需要多方参与的过程,而非征收方单方面直接指定。
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能直接指定房屋评估机构,而应遵循上述规定,确保评估机构的选定公正、合理且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做出,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法律分析: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做出,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往往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确定,协商选定、多数决定以及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1.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您可以提出异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再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因此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最后,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您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作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该机构应同样需要当书面告知您。如果您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您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您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关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程序的知识点。实践中,就房屋价格评估结果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可能仅仅知道自己房屋的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但是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所以,笔者告诉大家,当您遇见这种情况时,不要慌,法律赋予我们很多的救济途径,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终会使您的权益免受不正当的侵害。
一、房屋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吗
不是,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柯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牧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同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二、房屋评估流程是什么
1、明确估价对象的基本事项,包括:
(1)弄清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如对土地应该明确它的地籍所辖范围及其地籍号,还有其所坐落的位置.用途.面积.形状等;
对房屋,就需要明确其坐落的位置(门牌号码).结构.层数.面积.使用情况等。
(2)弄清估价对象的权利状态,如完全产权.设定有其他某项权利的不完全产权等等都必须明确。
(3)弄清估价对象价值范围,如单纯的评估土地的价值,或者单纯评估房屋的价值,或评估一幢房屋中的某个部位等等,都必须明确。
(4)弄清估价目的,由于同一房地产出于不同的估价目的,其估价结果往往不同。
所以,必须明确委托估价人请求估价的目的是什么,以区分不同性质的估价。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主要是就估价所要做的各项工作作出日程进度安排,包括对估价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时间进度.所需经费等的安排,以便于控制进度及协调合作。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由于估价对象和所采取的估价方法的不同,房地产估价所需的资料也不同。
一般来说,所搜集的估价资料包括:
产权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市场交易资料,土地资料,法律和规划资料。
在委托房屋评估机构的时候,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协商协议确定的,但是也有可能会到一些纠纷情况,到时候可以经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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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施莉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