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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7 17:08: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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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在农村房屋拆迁实际操作中,普遍采用的三种补偿办法均有明显瑕疵。一是“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由于房屋所立足的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建造成本的形成机制也不同,再加上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

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

在农村房屋拆迁实际操作中,普遍采用的三种补偿办法均有明显瑕疵。一是“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由于房屋所立足的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建造成本的形成机制也不同,再加上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工农身份上的差异产生的福利不同,作为农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来补偿是不妥当,也是不合理的。二是“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再行补偿。采用先征地后补偿,依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当然是方便了。但现实是,往往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具备征地的前提条件。三是“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这种当事人之间“私了”的办法,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很容易埋下矛盾的种子,一旦成讼,两败俱伤,后患无穷。同时,由于被拆迁方农民了解情况相对较少而处于弱势,易出现不合理的伤农补偿结果。如何有效地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行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农村房屋拆迁法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资源。在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主体应由政府部门及村集体组成。政府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进程中作出规划,而村集体组织进行监督,这样的形式,两者共同合作。在房屋拆迁补偿上,对于补偿对象,所有人不得以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为标准。同时,要经过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补偿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农民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安排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二)在拆迁补偿上,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通过货币支付形式把被拆迁房屋户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场。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二是在住房安置时,要坚持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想方设法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注意照顾村中不同需求对象对住房置换面积的多样性需求。三是对于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分年补贴”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民拆迁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股民,赋予了农民长久拥有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而不至于有些农民用完补偿费,使日后的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贫民”。

(三)在政府行为上,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必须从商业性的拆迁活动中完全退出,要转变观念,改变直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错误作法。二是对于地方政府转授权行政方面,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三是地方政府得到行政授权行政中,可以建立起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把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于上访的农民要耐心积极对待,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能使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的重要因素,需要社会,政府,人人的共同努力。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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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纠纷补偿不到位找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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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乐梦慧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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