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止征收国有土地2025,土地使用税怎么终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终结征收主要涉及纳税义务的终止。纳税义务终止通常意味着不再需要缴纳该税种。关于土地使用税如何终结征收,以下是从专业法律角度的解答:一、纳税义务终止的条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
土地使用税的终结征收主要涉及纳税义务的终止。纳税义务终止通常意味着不再需要缴纳该税种。关于土地使用税如何终结征收,以下是从专业法律角度的解答:
一、纳税义务终止的条件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一般基于以下几个条件:
土地使用权灭失:当纳税人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时,其纳税义务自然终止。例如,土地被政府收回、转让给他人等。
土地用途改变:如果土地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也会终止。如,土地从城镇范围变更为农村范围。
税收法规变更:当相关的税收法规发生变更,导致某些土地不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时,纳税义务同样会终止。
二、纳税义务终止的程序
申报与审核:纳税人在发生上述纳税义务终止情形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义务是否确实终止。
结清税款:在纳税义务终止前,纳税人应确保已结清所有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款。如存在欠税情况,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补缴。
办理相关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纳税人需办理相关的税务注销或变更手续,以完成土地使用税的终结征收。
请注意,虽然纳税义务可能终止,但过去未依法申报或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仍需补缴,并可能产生滞纳金。因此,纳税人在终止纳税义务前,应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终结提供了法律依据。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严格遵循这些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终结征收主要基于土地使用权灭失、土地用途改变或税收法规变更等条件。纳税人在终止纳税义务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结清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税务合规。
法律主观:城镇 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 个月。例如, 北京 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 商品房 ,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 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 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 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 管辖 范围的,应当分 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法律客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土地使用税费,用于筹集地方财政。终止土地使用税在具体操作和程序中可能因地方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要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你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咨询当地政府部门:首先,你应该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了解有关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他们将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2. 提交终止申请:在了解了相关政策和程序后,你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交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申请材料可能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在收到你的终止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政府部门将批准你的终止申请。如果审查未通过,你可能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4. 缴纳欠税和罚款:在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前,你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所欠的税款和罚款。如果你未能按时支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5. 执行和终止:在缴纳欠税和罚款后,你需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执行终止程序。执行完毕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正式终止。
征地剩余的土地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对土地进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制订征收方案确定征收范围,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围的,对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复原状。
征地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5、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时,对于被征收方会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这种情况下还是可以交给土地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但如果再次继续征收时,则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税 交纳时间的规定是: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 土地使用证 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自 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始分期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规定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分期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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