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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机构能否作被告2025,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0:51:5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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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机构能否作被告202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作为被告主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作为被告主体。详解: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当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时,确定合适的被告主体是诉讼程序的关键一步。根据相关法律

房屋征收机构能否作被告2025,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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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征收机构能否作被告202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作为被告主体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被告主体。
    详解: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当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时,确定合适的被告主体是诉讼程序的关键一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被告主体。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法律地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常是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负责具体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虽然其实施的是行政行为,但在法律框架内,它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诉讼性质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往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或相关部门之间的权益争议。这类纠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而政府或相关部门(包括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能作为被告。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被告的情形
    在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如果原告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选择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可以作为被告主体。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被告的具体身份和职责范围,以确保诉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建议原告在诉讼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的程序

    (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2)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布。

    (5)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人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周期、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8)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1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搬迁期内拒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纠纷的几种表现形式

    房屋征收纠纷,是指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征收法律关系主体间,因房屋征收活动而产生的需要由第三方介入并处理的争议或争执。

    从房屋征收的法律特征不难看出,房屋征收带有国家的强制性,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它不以被征收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又必须予以妥善安置与合理补偿。说到底,房屋征收实际上是政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三者之间的一个利益平衡与博弈的问题。

    在这里,国家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人,当然要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而作为征收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力图让其自身利润最大化;而作为被征收人,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具有高价值的资产,绝不会轻言放弃。因此纠纷的产生在所难免。

    按照房屋征收活动的性质,可以将房屋征收纠纷主要概况为两种。

    (1)是房屋征收当事人之间因房屋征收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因征收、安置、补偿、补助等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所产生的纠纷;

    (2)是当事人对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包括与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等部门产生的争议。

    三、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房屋征税主体又叫征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四、房屋征收办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如果户主不同意拆迁政府可以强拆吗

    实际上来讲是可以的。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在法定期限内发布了相关的征收文件,并且评估程序合法,最终给的补偿也合理合法,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大部分是不愿意搬离现在居住的地方)而一直拒绝搬迁,征收方也不能因为这种情况就放弃整个项目,所以在此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就可以强制执行,也就是合法的强拆。

    五、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法律分析:

    房屋征税主体又叫征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六、什么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分析: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主要有这几点:(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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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余翔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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