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砖厂征收怎么补偿2025,「湖北胜诉案例」高级合伙人郭江威律师为百姓奋战到底,县政府作为征收的组织实施机关,很多朋友都觉着,县政府很难打赢,其实不然。在征收法律面前,县政府作错了事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京康高级合
县政府作为征收的组织实施机关,很多朋友都觉着,县政府很难打赢,其实不然。在征收法律面前,县政府作错了事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京康高级合伙人郭江威律师打赢县政府的胜诉案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湖北某县王先生(化名)是某镇的居民,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相关权利证书,2013年,县政府开始着手征收王某房屋,制作了相关的公开信,作为征收决定文件,由于是县政府牵头,王显示起初并没有怀疑征收的合法性,但直到2021年,王先生才通过其他案件材料得知了当年县政府以公开信,作为征收决定文件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委托京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郭江威律师代理其案件,郭律师经过分析后,直接起诉该县政府的征收违法!
【争议焦点】
案涉征收行为是否违法?
法院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即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活动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救济途径。
本案审理中,县政府在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的过程中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亦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仅以《公开信》的形式告知居民案涉区域的拆迁安置事宜即着手实施征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案涉征收房屋行为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近日,吴律师团队成功处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仲裁委出具了仲裁调解书。
在约定的时间内,双方履行了义务,当事人对吴律师团队表示感谢。
吴师法律师是律所合伙人,14年来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处理,尤其擅长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服务过近百家企业、园区、政府部门,多次参与企业合规培训。
学习经历
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生
华南农业大学电气自动化本科
擅长领域
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经验(部分)
1. 广州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合同纠纷
2.广东天*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3.王*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4.广州市哲*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金*明 服务合同纠纷
6.谢*交 借款合同纠纷
7.黄*福 买卖合同纠纷
8.莫*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9.广东景*珠宝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0.邓*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1.广州市胜*门业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
12.广州永*钟表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
13.陈*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14.东莞市浩*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15.晟*(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
16.中*创达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
17.广东省丰*节电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项目顾问经验(部分)
1.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新*源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2.广东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广东裕*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广州市氢*产业发展联合会法律顾问
5.广东省户外*协会法律顾问
6.广东省武术*会法律顾问
7.广州优*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8.广州开发区知*权局专项项目
9.广州市黄埔区发*革局专项项目
10.广东玉*工业园创业导师
11.保利中*孵化器创业导师
12.黄埔*谷创业导师
13.东*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
14.广州文化*有限公司入库律师
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况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垫付款、投资款并支付合伙利润等共计80余万元,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第一次起诉,开庭审理后撤诉;第二次起诉,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笔者代理被告参加了后面三个阶段,在一审以及重审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最终重审二审获得胜诉。笔者了解到,对方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案件难点合伙,盈利or亏损?合伙协议约定由我方负责财务。但是据当事人陈述,账目实际由对方掌握,且在一审庭审中,对方曾出示过账本。
三、律师策略原审判决的依据是评估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询问有异议的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思维局限于此,不仅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我们认为,案涉合伙项目系农业种植项目,且案涉现场已经灭失,评估报告的计算结论仅具有推测性质,无法反映农产品真实的生长及盈亏状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以此为突破口,结合对方在第一次起诉时在起诉状中自认合伙亏损以及证人(同时也是原合伙人)陈述的合伙亏损的事实,拟证明合伙项目实为亏损,被二审法院采信。
四、案件结果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
樊启彪律师受托处理陈某某投资合同上诉纠纷案,该案涉及金额投资款50040元。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陈某某承担。
陈某某辩称:
(一)公司将《投资协议书》变成非法集资协议,其行为违法。从案涉《投资协议书》签订主体看,是陈某某与公司。该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公司,由其登陆美国资本市场,完成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挂牌上市的全部流程,陈某某则一次性认购30000 元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然后跟着该公司到美国成为上市企业股东。但公司的实际做法却是在美国另外搞出一家不知是否真实存在的公司,然后做出一堆文件,就说陈某某成为这家美国公司股东。先不说这样的做法到底有几分真实性。单从性质上说,汉唐文商公司这种做法,就不是股份投资行为,而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陈某某从未授权公司将30000元款项投到其他公司中去。公司一开始就未想过真正到美国上市,而是想以此为名,在中国公众中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公司提供的所谓上市途径完全违法。公司描述的上市途径是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将陈某某的投资款注入其中,再将公司挂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网,即完成所谓的上市。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2006 年8 月8 日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 - 5 - 公司需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公司这一做法,完全绕过国家部门的审批和外汇监管,将资金通过非正常途径转出国外,违反我国关于赴境外上市相关规定,完全是违法的。
(三)公司的所谓已经上市,陈某某成为股东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公司称其赴美上市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陈某某已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所提供关于陈某某是美国汉唐文教公司股东的材料是英文书写,由公司自己翻译成为中文却变成“陈金芝”,这两个名字是否就是指陈某某,没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单方面制作,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或认证。自陈某某支付30000 元后,公司从未向其披露其已成为美国公司股东的事实。只是到了诉讼,公司才匆匆提交一堆英文文件,根本是在敷衍。
关于上市,根据《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 2 点,公司赴美上市是要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交易。现在公司所提供材料却是otc市场,所谓 otc 市场,是指场外交易市场,是通过大量分散的像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柜台和主要电讯设施买卖证券而形成的市场。该市场与真正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完全不同。所以,公司主张的所谓已经上市、陈某某成为股东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20)粤01民终25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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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分析:被告于2018年上半年开始租用江门市蓬江区的一间铺位经营水果店,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伙口头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入伙,原告支付了被告合伙费用两万元,合伙期间,原告有参与分红。期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停止合伙经营,被告遂与铺位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将清算结余款项按照股份比例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其投资款项,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告收到原告的应诉资料后,委托了本人代理答辩事宜,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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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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