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清零补偿标准2025,农村危房清零的政策,农村危房清零政策主要涉及危房的拆除、补偿和安置等方面。该政策旨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并确保危房居民的安全。一、农村危房拆除范围农村危房清零政策首先明确了拆除范围,通常包括被确
农村危房清零政策主要涉及危房的拆除、补偿和安置等方面。该政策旨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并确保危房居民的安全。
一、农村危房拆除范围
农村危房清零政策首先明确了拆除范围,通常包括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建筑,特别是针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这些危房因年久失修、结构破损等原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补偿与安置政策
补偿标准:政府会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地产权证等文件的记载来确定补偿金额。若实际面积与记载不符,以实际面积为准。同时,对于新房已建造完毕或尚未建造完毕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补偿规定。
安置方式:政府会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产业置换等,以确保危房居民在拆除后能够得到妥善安置。此外,各地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三、拒不拆除的处理
对于拒不配合拆除工作的危房居民,政府将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拆除危房的行为,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政策执行与监督
政府在执行农村危房清零政策时,会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同时,也会做好危房居民的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此外,政府还会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农村危房清零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旨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保障居民安全。政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危房拆除、补偿和安置工作。
法律分析:
为消除农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
我国开展农村现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做到应改尽改、动态清零。达到“拆危房,保安居,促脱贫”的目标。
如果无人居住,则会要求房主拆除;如果还有人住,则会进行危房改造、维修加固。
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C级危房的应维修加固。对长期无人居住的C、D级危房,优先按照“空关房”政策予以妥善处置。
以下人员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住房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因灾倒损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别困难农户和其他贫困户。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形,补助标准也有所区别,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下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法律分析:会进行拆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有,危房拆除也就是危房改造,危房改造是有补偿的。各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考农村危房改造的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农村危房改造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危房必须以农业户口村民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城镇居民建房、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2、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3、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一、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1、一级代表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的危房。2、二级代表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3、三级代表有危险点,但是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的危房。二、申请农村危房补助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现居住住房为穿风漏雨、随时有倒塌可能的砖瓦房或茅草房。法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 第四条 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二)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三)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具体如下:1、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乡、镇(C级)农户,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2、改造方式:(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C级)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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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诺婉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