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2025,湖北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法律分析:(一)征收补偿办法。1.被征收人严格按一户一基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镇、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2.被征收人原房屋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
法律分析:
(一)征收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严格按一户一基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镇、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
2.被征收人原房屋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待入住迁建新房后,由所在地乡镇与相关部门协调免费安装。
3.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补偿宅基地平整费5000元打包到乡镇自行实施。
4.被征收人每户过渡性安置租房费按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500元,补助期限为12个日历月。
(二)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标准执行。
2.房屋及其附着物由(含屋上屋)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坟墓、树木等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坟墓:土包坟1000元/棺,有碑坟2000元/棺,有建筑物坟3000元/棺。
2.树木类:挂果树150元/棵(含油茶、桔子、李子、桃子等),未挂果树100元/棵,胸径10公分以上50元/棵,胸径3—10公分25元/棵,杂木8元/平方米,竹园10元/平方米,桂花等苗木8000元/亩。
(四)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抢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补助与奖励。
1.房屋搬迁费每户补助3000元,空调搬迁费每台补助400元;太阳能搬迁费每台补助800元。
2.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0元/_给予签约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供电、供水、供气、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网通、市政等公共设施需要搬迁的,由其主管单位自行拆除搬迁,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同时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一次性领取房屋补偿费用及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被征收房屋结构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专业拆迁机构统一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法律主观:您好,想知道湖北省 农村宅基地 面积标准可以参考《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 宅基地 (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173平方米)。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法律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农村自建房国家规定面积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到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自建房国家规定具体如下:1、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2、需要翻建房屋的,其中相关房产证件缺失的,那么就尽可能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的材资料来证明,一样是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报备;3、如果需要翻建房屋但房产相关的资料证明都没有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认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申报。另外,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有些许差别,所以农民朋友在建房的之前最好先去相关负责部门询问清楚要求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4、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法律分析: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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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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