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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可以撤销吗2025,怎样撤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8 11:38:4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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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可以撤销吗2025,安置补偿答复能否撤销,安置补偿答复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会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信息、听取意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可以撤销吗2025,怎样撤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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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可以撤销吗2025,安置补偿答复能否撤销

    安置补偿答复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会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信息、听取意见、组织听证会等。在这一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这些协议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一旦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双方就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反悔或撤销。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安置补偿答复被撤销或变更。例如,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这些情况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总的来说,安置补偿答复一般不能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撤销或变更。如有具体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

    二、怎样撤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1、发布拟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一、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走什么程序

    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走的程序是: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

    三、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办?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第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强制拆迁。《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第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拆迁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法律分析: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撤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复议吗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土地主管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为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故以公告期满作为起算时点而作出针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不能成立。

    一、撤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该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被征收人以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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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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