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朱街道拆迁地段房屋补偿价格2025,陶朱街道宋家畈村拆迁安置方案有哪些,陶朱街道宋家畈村的拆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拆迁范围及房屋状况调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拆迁前,相关部门会对陶朱街道宋家畈村内
陶朱街道宋家畈村的拆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范围及房屋状况调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拆迁前,相关部门会对陶朱街道宋家畈村内需要拆迁的房屋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这些信息将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补偿方案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也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方式和期限
拆迁方式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府将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拆迁期限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并在拆迁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房屋拆除方案
在拆迁过程中,会制定详细的房屋拆除方案,包括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等,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综上所述,陶朱街道宋家畈村的拆迁安置方案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竺家村已列入拆迁计划,拆迁的具体启动时间还需统筹安排,请耐心等待(方桥街道)。启动拆迁计划后,具体安置在哪里请咨询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宋刘村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t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竺家村已列入拆迁计划,拆迁的具体启动时间还需统筹安排,请耐心等待(方桥街道)。启动拆迁计划后,具体安置在哪里请咨询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
4.8468\t三级区片
8.21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
264、265号、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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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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