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异议书2025,对征收拆迁决定有异议怎么写,对征收拆迁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表达并寻求解决:1. **了解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
对征收拆迁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表达并寻求解决:
1. **了解补偿决定**: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首先了解该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
2. **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拆迁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可以对其异议进行正式的表达,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处理。
3. **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者选择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被征收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表达异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确保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被征收人也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便更好地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应该建立听证制度;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征收人送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于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并非一定要被动接受,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这里需注意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果对于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还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不仅要看内容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如评估公司有没有依法选定、评估人员有没有入户查勘、评估报告有没有依法送达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然而笔者在承办北京市拆迁维权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现: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不给申请人任何的书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复议的,也拒绝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致使申请人无法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给复议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实行受审分离制度。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完成,就像法院的立案庭和具体的审判庭一样,避免审理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对案件先入为主,从而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客观。
三、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或者不送达法律文书,或者不告知、不正确告知其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权利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四、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并不排除复议机关可以采取组织有关当事人面对面辩论、举证、质证的调查方式。建立行政复议中的听证制度便于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增强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原则。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拆迁案件,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较大,建立听证制度的必要性更为明显。
五、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大多数复议机关所做的复议决定书不能完整体现复议活动的全过程,一些行政复议决定书甚至对申请人何时申请行政复议和被申请人何时提交答复书、证据依据都不作交代,还有的则对超期复议、延长复议期限事由交代不明或者干脆不交代,反映不了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此外,复议决定书中的说理部分基本都太过抽象,大多套用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等,缺乏个案的针对性、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分析等重要内容。
六、重实体、轻程序
在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复议决定书中出现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又最终以没有影响到申请人的实体利益为由裁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矛盾体。这显然是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也显示出我们的复议机关对法律程序的轻视,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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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诺宸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