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镇拆迁补偿标准2025,关于征地拆迁的监察建议,法律主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落实征地 拆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落实征地 拆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 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依法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农转非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 征地 公告时具有农村 房屋所有权 证和集体 土地使用权 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 农村宅基地 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 宅基地使用权 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 集体土地 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四)企业补偿 1.对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年限等因素,按本通知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具有 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的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结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企业用房的,按农村房屋住房标准补偿。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应拆房屋的企业,可参照农房拆迁中针对拆房行为支付的拆迁补助费和房屋残值收购费标准,按应拆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给企业。 三、住房安置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 购房 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1个自然间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费标准为: 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4000元/平方米。 (二)统建优惠购房 由征地拆迁安置单位提供 安置房 源,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予以安置。 (三)征地拆迁具体执行的住房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的最终标准,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四、拆迁补助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钢砼结构:3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 其余结构:10元/平方米。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 拆迁补偿 货币安置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办发〔2009〕11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岸区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奖励补偿政策的通知》(南征领发〔2011〕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政策的指导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六、经开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拆迁不合理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做出房屋拆迁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拆迁需要遵守哪些流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一、经济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
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
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
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就是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人认为依据诈骗罪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按照“经济”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首先弄清楚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用地,一般开发商都是打着公益用地的旗号,你如果不经过复议你就掌握不了开发商的证据(商业开发)他们可能公告里说是公益用地,实际上是商业开发,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国家征收的税率不一样,所以,这个上面肯定开发商要做文章。你必须做好准备,掌握这个证据,收集证据的途径就是要和周围的邻居搞好关系,建立联系,然后,从已经去政府复议的按照政府的法律程序走的人手里就能收集到,但是,你要保护好他们,他们为你复印材料时你要想法删去他们的楼栋号,和房屋面积姓名什么的,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好他们不受任何伤害。而且,如果你不走法律程序,一般的工作人员问你时都不要拿出来给他们看。这是很好的证据。
开发商和你签订的协议,一定要看仔细,应该说按照规定都由省里面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这份协议上开发商有可能准备好几种,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你一定要注意,有可能增删,所以你要仔细逐条的对照,有可能差一句话或者一个字,都是一字千金,如果出现期房的建筑面积及面积发生变动的处理、计价方式及总价款、房屋交付等内容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这几个另行签订就关系到你的身家性命了,如果等分配房子时你就得听人家宰割了,等于你白签的协议,协议是要经过公证的才有效,你要仔细每个字的,每一条的对照,千万不能在忙乱的现场签协议,或为了奖励补偿的区区几千元钱,丢了你太大的利益。
一、开发商跑了房产证没拿到应该怎么样办
带着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他们会让你发个公告。公告完后给你办房产证。如果不给办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法院判下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议买房、签约时应注意: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管道设备层、房屋烂尾等质量问题。2、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3、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4、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或集体签约;并写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业主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体,这样太被动。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一)征地数量大。(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三)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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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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