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饶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租赁纠纷第81讲:租赁宅基地房后能经营餐饮、娱乐、汽车修行业吗,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房屋是宅基地证就不行,宅基地证相当于是住宅性质,只能村民建房用于居住,如用于经营饮食、娱乐、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会产生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房屋是宅基地证就不行,宅基地证相当于是住宅性质,只能村民建房用于居住,如用于经营饮食、娱乐、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污染,影响居住环境。因此街道办不会为租赁宅基地房的承租人出具住所场地使用证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此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租房前不知道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话,属于签订合同的目的已落空,是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押金可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喜某公司代理律师遂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向广州市海珠区“两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调查涉案房屋能否办理实际用途为“汽车维修、汽车销售”等与汽车商业相关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及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办理手续。 广州市海珠区“两建”工作小组办公室回复称其仅对区内农村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是否可以用作汽车相关行业的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涉案房产产权属个人私有不在其审核范围。
基于广州市海珠区“两建”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回复,自2022年9月20日起,法院多次向广州市海珠区某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发函调查涉案房屋能否办理实际用途为“汽车维修、汽车销售”等与汽车商业相关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及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2023年5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某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复函称:“一、涉讼房屋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如涉讼房屋租赁用途是汽车维修、汽车销售等用途,根据《关于印发<海珠区关于汽车行业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的精神,关于该集体资产的使用,应按上述指导意见的流程办理交易意见申请的审核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征求街道办事处及‘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出具同意涉讼房屋用于汽车行业用途的意见,我中心无法为涉讼房屋办理上述用途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及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区或单体住宅建筑内不得改作经营饮食、娱乐、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污染……的行业。 据此,我中心无法为在住宅内经营存在上述情形的行业的承租人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
法律分析: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在非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产生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规定该非集体成员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内享有的法定租赁权。
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费用标准由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决定。法定租赁期限不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是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通过改建或其他增强房屋质量的方式以延长房屋使用期限。
建立的基础是农村房屋向本集体以外的主体转让或抵押,当然非集体成员以继承或接受遗赠或赠予方式获得农民房屋所有权也会获得对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农业的土地。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黄启雄因与被上诉人林泽恒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三法民贰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1月30日,被告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委会蔡边南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一份,约定:1、南向村将“了田”约七亩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5年,前20年每年租金为20500元;2、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需支付第一年租金20500元及按金20000元;3、在租赁期内,被告如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需征得南向村同意。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及按金共40500元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村委会于2009年6月12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xx归还所占用的土地1.31亩。2、支付2004年至2008年的土地占用费3930元,承担诉讼费。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召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贾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前后,为响应市政府提出的菜篮子工程,原告xx村委会将村里林场土地1.31亩交给村民潘xx用于蔬菜种植,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用...[详细] ●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浦口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农民利益,又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地统一。 2003年,南京钢铁联合公司因国家重点工程宽中厚板项目建设需要,在浦口区沿江街道新化村征用土地。由于征地范围中的28亩土地,已由沿江街道办事处于2002年租赁给张兴龙用于兴办企业,而张兴龙认为自己当时与被告沿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不愿搬迁。征地工作因此搁浅,村民也得不到相应补偿。在此期间,张兴龙又多次向国土资源部举报南钢违规征用土地。 2003年6月,浦口区沿江镇新化村以沿江街道办事处无权将该村28亩土...[详细]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冯德军诉被告周永禄、第三人谭昌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春丽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8月2日、9月21日、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明淑、殷国森,被告周永禄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谭昌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德军诉称,2006年,原告妻子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向第三人谭昌华借款23000元。到期后因无钱偿还,第三人与我协商将我所有的高家镇原关田沟8组房屋75.03抵给第三人。后第三人谭昌华与被告周永禄串通,将原告另有的房屋45.25和抵给第三人的75.03,共计120.28以35000元出售给被告,三方并于2006年5月6日签订...[详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上诉人王中琳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广饶镇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广民一初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中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帮全,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少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7日,原、被告订立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蔡家村南、西朱营后、淄河北岸的20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03年3月28日始至2018年3月27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50元,承包地款实行上交办法,即种地前的3月28日交清承包地款;承包期间只允许整平后种植,不允许卖土卖沙,承包到期时交回集体;承包期间承包户交押金2000元,承包到期后退还;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包...[详细]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农村土地租赁专题相关文章阅读: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我国的农村土地租赁问题 农村土地租赁法 农村土地租赁知识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汇总
法律分析:
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在非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产生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规定该非集体成员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内享有的法定租赁权。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法律分析:宅基地出租合法,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中可以规定,租赁人不得从事违法经营及其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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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依艺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