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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法令2025,土地契税怎么计算方法: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2 15: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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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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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法令2025,土地出让契税怎么算,法律主观:契税是指不动产转移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根据不动产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购房契税,商铺契税、房产交换契税以及土地出让契税等等。不动产的性质不同,其契税的计算方法也就不同。一、土地出

湖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法令2025,土地契税怎么计算方法: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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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湖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法令2025,土地出让契税怎么算

    法律主观:

    契税是指不动产转移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根据不动产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购房契税,商铺契税、房产交换契税以及土地出让契税等等。不动产的性质不同,其契税的计算方法也就不同。一、土地出让契税的税率土地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土地契税的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三、土地契税的计算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国有土地的买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时土地划拨,另一种时土地出让。在房地产商获得出让的土地时,跟购买商品房一样,都是要缴纳契税的。当然,它们的性质不一样,缴纳的契税会有所差别。土地出让契税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的价格和土地出让契税的税率来计算;只要把这两者确定下来,就很容易计算了。

    二、土地契税怎么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地契税是什么意思

    地契税也就是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是当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当事人向产权承受人,也就是新业主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土地、房子权属搬运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法令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境内获得土地、房子权属的公司和个体,应当依法交纳契税。述获得土地、房子权属包含下列办法: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转让(包含出售、赠与和交流),房子生意、赠与和交流。以下列办法搬运土地房子权属的,视同土地运用权转让、房子生意或许房子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子权属作价出资、入股,以土地、房子权属赔偿债款,以获奖的办法承受土地、房子权属,以预购办法或许预付集资建房款的办法承受土地、房子权属。契税实施3%-5%的起伏份额税率。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归于工业搬运税,由工业承受人交纳。契税中所触及的契约,包含土地运用权搬运,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子一切权搬运,应当称为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如房子生意、赠送、交流等。除了生意、赠送、交流外,房子一切权搬运的办法还有许多种。其间,有两种多见的房子权属搬运,按规则要交纳契税:因特别奉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子权属。拓展资料:或预购期房、预付金钱集资建房,只需具有房子权,就等同于房子生意。契税是一种主要的本地税种,在土地、房子生意的产生地,不管何人,只需一切权属搬运,都要依法缴税。现在,契税已成为本地财务收入的固定,在全国,本地契税收入呈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办法各不相同,契税定价办法,也各有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土地交易契税怎么算

    法律主观: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契税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因为总征用面积含部分预留道路面积,如果所征用土地紧靠道路,其相同出让面积的正常价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对竞价方式,有三点须特别引起注意:一是征收机关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列示的成交价款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如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格中包含政府所有应收的费用,而有的则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竞价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拍卖佣金、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技术服务费、公告费、服务费等费用)。二是如何正确理解“一般”的含义。大凡竞价出让,首先需要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参照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系数修正等进行技术性评估,然后再行拍卖,起拍价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正常拍卖价不会低于评估价,因此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但是对于比较偏远乡镇、村原零星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置,如果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有时竞价可能远低于基准地价,甚至低于协议出让的价格。这时如果也采用竞价的成交价计税,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如上述按协议出让方式则按不低于基准地价计税)因此不能按照竞价的成交价计税,应按照评估价或基准地价计税。三是对于以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为拍卖价格(也要看具体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金额项目构成,进行适当调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地实际使用者的费用,再另加其他相关经营服务性费用。(二)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1、通常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价格。实际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价、评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孰高原则确定。2、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如法院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银行处理到期债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由于强势一方的介入,加之拍卖操作不够规范,其拍卖价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大大低于基准地价。在这种情况下,契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按照财税[200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竞价的‘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根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正常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核定征收。3、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计税价格应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目前,税收征收机关尚没有建立委托评估机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笔具体业务进行委托评估,况且委托评估的费用怎样解决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委托评估不现实。而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价值随使用年限的减少逐渐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所转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改为出让的计税依据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也就是本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之和。其他出让费用包括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交换。契税计税价格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当然也适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评估价格、基准地价或者正常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转移,应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契税。征收机关采用查账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价格,或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基准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等方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谁承担

    法律分析:一般土地转让契税是由承让方来进行交;但如果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来进行处理;对于契税的税率是按百分三到百分之五来进行征收,而且此契税应该要一次性的征收,这样才能依法的受到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六、土地契税怎么算

    土地契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契税的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税依据×税率。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土地出让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等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采用比例税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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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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