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山亭拆迁补偿标准2025,今天最火的判决书:“赤脚医生”诊疗卖淫女,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月3日有有网友发布的微博内容是:“赤脚医生”冯自陆多次无证上门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被浙江两级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案号:(
3月3日有有网友发布的微博内容是:“赤脚医生”冯自陆多次无证上门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被浙江两级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案号:(2012)浙刑三终字第125号。我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请你们......微博附带了部分的刑事判决书内容,其中的主要内容有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胡某、李某、林某、胡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杭州中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冯某某未上诉,同案十余名被告人上诉。浙江高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对其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一时间,以上司法判决中反映的案件法律定性以及背后的医生职业操守和风险问题,被网友热议,在法律圈引发了浓厚的讨论热情。有网友留言,这种案件也是离谱,感觉就是凭感觉就把人判刑了。不少的法律自媒体已经开始撰文评议这个案件。《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是这么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见,无论是《刑法》还是刑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情形规定,都是采取了“等的”概括式、模糊化的规定,就算是详细列举“严重情形”的加重情节,也是规定了“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可见,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人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注:本文系“烟语法明”原创文章#法律加油站#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将会被判定为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拉皮条怎么判刑
拉皮条,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招嫖”,这是违法行为,符合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而且“拉皮条”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构成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介绍卖淫罪一般判几年
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亭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3月22日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桓台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水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在菏泽开发区紫源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明知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在此卖淫,仍采取帮助介绍卖淫项目、价位、进行嫖资结算等行为予以协助。2013年6月6日晚,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组织的失足妇女7名,其当晚共向嫖客发生卖淫行为9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七被告人缴纳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相关卖淫记录、考勤表,发、破案发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介绍卖淫项目、价位、进行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七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七、被告人田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八、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仵新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某
法律主观: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 组织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 等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判缓刑
组织卖淫罪判缓刑
组织卖淫罪获缓刑
这种组织他人卖淫的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有疾病的属恶意传播疾病;情节更为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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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山东枣庄山亭拆迁补偿标准最新,枣庄市山亭区征地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苗月洁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