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5,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2 13:32:58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5,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如下: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

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5,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坝子拆迁怎么补偿,商铺租户被拆迁怎么补偿: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5,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5,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一、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2025,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如下: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二、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八十平方米以内;四人及四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三十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法律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六十至八十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三、贵州宅基地面积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贵州农村自建房占地标准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各县(市、区、特区)要在底前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要求。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等。为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贵州省政府就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发意见。规划:农房设计要有地方特色。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两规合一”,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村庄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加强村庄及农房设计,体现地方特色。村庄设计要融于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村落空间,彰显特色风貌。新建农房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建设一批美丽乡村。审批:五种情况建房一律不批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其中五种情况:包括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批准。同时也要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建设:农房竣工后要申请验收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时间节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五方都要到场。农房竣工后,建房人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质量安全等进行查验。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治:“两违”存量限期消化贵州省还将大力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县级政府摸底后,制定整治方案,分别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暂缓拆除等方式,逐步消化“两违”存量,争取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县级政府还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违”整治联动机制,遏制“两违”增量。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占地就退、出土就拆。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行重点监测,此外还要综合发力,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法律依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二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五、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2023年

    法律主观: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1 、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2 、 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 提出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 、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二、什么是宅基地 “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三、宅基地使用权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1 、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 、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 、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 、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 、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 、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的主要政策方向是以多种方式贯彻一户一宅政策,改革宅基地的流转、扩大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权能等。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六、贵州省宅基地建筑面积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申请条件:,(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出租住房的。,审批程序:,(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农村的坝子

    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房补偿标准包括院坝吗

    请问农村自建坝子怎么算

    农村修坝子多少钱

    农村坝子绿化设计图片

    农村房屋地坝有什么讲究

    建坝拆坝

    农村建房面积超过多少算违建

    农村建房面积超过多少算违建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贵州省关于宅基地面积的标准

    2021年贵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

    贵州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贵州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2020年贵州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农村房屋坝子拆迁补偿标准文件,请问农村自建坝子怎么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尹华涛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