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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可否以货物的发票对货物价格进行直接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5 10:32: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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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发票对于查明货物价格这一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当事人若对合同中被认定物的价格存在争议,但能够提供真实的发票时,发票的真

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可否以货物的发票对货物价格进行直接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发票对于查明货物价格这一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当事人若对合同中被认定物的价格存在争议,但能够提供真实的发票时,发票的真实性应得到肯定。出卖人出具发票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买受人接受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故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对货物价格存在争议,且存在真实增值税发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裁判机构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此法院推定双方当事人的出票以及收票行为表明对其发票载明的交易价格已经予以认可,故将发票作为认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二、可否以货物的发票对货物价格进行直接认定

可以以货物的发票对货物价格进行直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当事人对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又存在真实的增值税发票时,其形式与内容上的真实性应得到肯定。出卖人出具发票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买受人接受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故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对货物价格存在争议,且存在真实增值税发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裁判机构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三、发票的真伪主要有以下判断依据,一般情况下

1、看发票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除了一些专业发票和行政事业收据,我们工作中常见发票的监制章由省以上税务局统一制作和发放,刻制监制章的企业由省以上税务局确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县)的全称。

2、.发票的底纹纸是否有真伪识别标记:看印刷发票用的水纹,大多数普通发票背光看发票纸中间的菱形防伪标志中间有大写“SW”字样;也有的服务业发票是用网状条纹进行防伪处理的。

3、.增值税发票一般用无色油墨纸套印。

4、有的发票提供了防伪查询电话。

其实,有时侯对方的公信度是最好佐证,所以说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最可信赖。

一、收据和发票的区别是什么

收据

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

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可以入账。

2.涉及的费用

收的是收据,如果是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等,可以拿来作账,但要税前扣除。如果是向正规公司购进原材料不索要发票,这不仅仅是公司利益受损,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罚款。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收据可以做账

4.自制的原始发票可以入账

包括去文具店买东西的收据,但是在交税时,都要扣回来。

5.资金往来收据

应到地税局领购,才是规范的。

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

至于入账方面,收据可不可以入账,有些人听了,斩钉截铁地说“不可以!”其实,这样的回答是片面的。说收据可以入账或者不可以入账都是以偏概全。在一些情况下,收据是可以入账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收据是不可以入账的,要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审计审查时,对于原始凭证的票据,一般依据的是“合理”、“合法”两条,而税务机关的依据就只有合法一条,当然,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开支,如果合情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是不会追究的,比如企业饭堂在自由市场采购的一些菜品,这些小额开支是不大可能取得发票的。自制收据有时候欠缺“合法”性,所以一般不能据以入账。

一般来说,收据可以用在企业内部的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对于外部的支出,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则上是必须要有发票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用,有时候对方开具的是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这种收据是可以入账的,比如一些地方的会计人员后续培训是由当地财政举办的,财政局举办的培训收费,开具的就是这种收据,企业可以依据入账,还有一些企业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是统一制定的收据,如到邮政甚至一些银行进行转账支付,其收取的手续费所开具的票据就是专用专制的收据,是可以入账的。如果企业对外发生的一般经济业务,取得收据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据以入账,进入了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甚至追加罚款。但是,对外的经济业务中,有一些业务由于不符合发票开具的条件而不能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收据入账,比如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等。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在采购及经营活动中应该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入账。

凡涉及损益的项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否则不能所得税税前列入(也就是常说的不能入账),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所有费用均需要发票,所有采购(最后要转入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也需要取得发票;其次涉及资产增加的项目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比如原料采购、进货需要正式发票,再比如购买机器设备带来资产的增加,从长期看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进入费用,所得税税前抵扣,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同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均需取得发票。其他方面收据是可以记账。

收据能不能入账,实际是能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收据也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记账,但不能税前列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由什么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二)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三)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四、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关于增值税方面犯罪之所以十分突出,除了犯罪分子为追求巨额财富,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外,另外-个重要原因是存在一个很大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使得犯罪分子为牟取巨额财富而伪造、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狂,严重地干扰了税制政革,如果任其泛滥,财税体制改革就会有失败的危险。因此,必须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严历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市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l、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购买,是指行为人以一定价格用货币或者其他利益从他人处换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非法购买,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规定的购买行为。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发票的领购条件、程序及其发售的主体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即属非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非法购买,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一是主体不合法的购买。除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的购买,都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其购买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属非法。-般纳税人如果出现法定的购买阻碍事由,而采取欺骗手段购买,也属非法购买。所谓法定的购买阻碍事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要求填开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写购用、存废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3)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已经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二是手段不合法的购买,如果不按法律要求的程序购买,亦属非法购买。如提供的证件是伪造的、或行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而购买的,或不依核准的数量进行购买的,等等都属于手段不合法的购买。 三是从无出售权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在我国,有权发售发票的唯一主体是税务机关,如果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也属非法购买。 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此种行为,本质上亦是一种非法购买。其区别在于第一项行为的“非法购买”对象是伪造的、而后者则是真实的。判断是否属于“购买伪造的行为”,要依行为人主观上的确认而定,如果确认是伪造的而购买,即属本项意义上的购买,否则即属“非法购买”。明知伪造而购买,不论其手段与方式,亦不论从何人何处购买,都可构成本罪。所谓伪造、则是指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式样、图案、色彩、结构等特征采取印刷、复制、石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过伪造手段而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l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必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应以此做为量刑的起点。

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 -发票

法律分析: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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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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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冬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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