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坪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秭归县征地补偿价格表,法律主观: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茅坪镇:滨湖居委会、西楚居委会、桔颂居委会、九里、杨贵店、金缸城、陈家冲、银杏沱、溪水坪、陈家坝、建东、松树坳、中坝子、兰陵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茅坪镇:滨湖居委会、西楚居委会、桔颂居委会、九里、杨贵店、金缸城、陈家冲、银杏沱、溪水坪、陈家坝、建东、松树坳、中坝子、兰陵溪。 扩展阅读一: 2017年最新湖北省宜昌市 城区 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最新湖北省宜昌市 夷陵区 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最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耕地:32400元/亩;菜地:34020元/亩;果园:37262元/亩;茶园:37262元/亩;精养鱼池:34020元/亩;林地:22680元/亩;未利用地:162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茅坪镇:长-岭、泗溪、月亮包、花果园;屈原镇:龙马溪;归州镇:屈原庙;水田坝乡:上坝;泄滩乡:陈家湾;沙镇溪镇:三星店;两河口镇:太坪、王家垭、土珠庙:磨坪乡:磨坪;梅家河乡:鲁家湾;郭家坝镇:卜庄河居委会、头道河、文化、郭家坝、烟灯堡、牛岭;九畹溪镇:周-坪、九畹堂、砚窝台;杨林桥镇:杨林桥。 扩展阅读二: 2017年最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最新湖北省宜昌市 兴山县 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最新湖北省宜昌市 远安县 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耕地:30720元/亩;菜地:32256元/亩;果园:35328元/亩;茶园:35328元/亩;精养鱼池:32256元/亩;林地:21504元/亩;未利用地:1536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茅坪镇:庙河、罗家;屈原镇:西陵峡、链子岩、长江;归州镇:彭家坡、向家湾、香溪、向家店、周家湾、官家坪、盐关、万古寺、贾家店;水田坝乡:王家桥、下坝、龙口、李家坡;泄滩乡:牛口;沙镇溪镇:台子湾、树坪、千将坪、梅坪、马家坝;两河口镇:牌楼、两河;梅家河乡:郑家岭、尤家湾;郭家坝镇:楚*井、擂鼓台、邓家坡、王家岭、桐树湾;九畹溪镇:九畹溪、桂垭、界垭、仙女、槐树坪;杨林桥镇:天鹅、三渡河。 补偿标准:耕地:29280元/亩;菜地:30744元/亩;果园:33672元/亩;茶园:33672元/亩;精养鱼池:30744元/亩;林地:20496元/亩;未利用地:1464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上述区域以外的村。 补偿标准:耕地:28080元/亩;菜地:29484元/亩;果园:32294元/亩;茶园:32294元/亩;精养鱼池:29484元/亩;林地:19656元/亩;未利用地:1404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
法律主观: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宜昌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宜昌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西陵去窑湾乡(含西陵经济开发区)、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园区)。
补偿标准:耕地:58380元/亩;菜地:64218元/亩;果园:64218元/亩;茶园:64218元/亩;精养鱼池:64218元/亩;林地:46704元/亩;未利用地:2919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联棚乡、桥边镇、艾家镇、土城乡土城、李家坝、花栗树、三涧溪、三岔口、车溪村;猇亭区古老背街道办事处、虎牙街道办事处(除高家、高湖村以外)、云池街道办事处(除福善场村以外)。
补偿标准:耕地:49000元/亩;菜地:53900元/亩;果园:53900元/亩;茶园:53900元/亩;精养鱼池:53900元/亩;林地:39200元/亩;未利用地:245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点军区土城乡除土城、李家坝、花栗树、三涧溪、三岔口、车溪以外的村、猇亭区虎牙街道办事处高家、高湖村、云池街道办事处福善场村。
补偿标准:耕地:40850元/亩;菜地:44935元/亩;果园:44935元/亩;茶园:44935元/亩;精养鱼池:44935元/亩;林地:32680元/亩;未利用地:20425元/亩。
二、企业征地的手续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宜昌征地补偿标准有以下简单介绍:
一级补偿标准:49497元/每亩,林地乘以0.4的系数,园地乘以1.1的系数,其中土地补偿费23570元每亩,安置补助费25927元每亩。青苗补偿一般耕地2357元每亩,菜地2593元每亩,区域含西陵区的窑湾乡、峡口,伍家岗的伍家、宜昌开发区;
二级补偿标准:39387元每亩,林地乘以0.4的系数,园地乘以1.1的系数,其中土地补偿费19857元每亩,安置补助费20730元每亩。青苗补偿一般耕地2070元每亩,菜地2280元每亩,区域含点军的点军街道办事处、联棚,猇亭的古老背、虎牙、云池等乡镇;
二级补偿标准:34561元每亩,林地乘以0.4的系数,园地乘以1.1的系数,其中土地补偿费16371元每亩,安置补助费18190元每亩。青苗补偿一般耕地1819元每亩,菜地2001元每亩,区域含点军的桥边、艾家、土城,猇亭的虎牙高家、高湖村,云池的福善场村。以上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见鄂政发200946号文。一般来讲,征地补偿标准会3年左右更新发布一次。
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
(一)宜昌市城区:一级补偿标准:49497元/每亩,林地乘以0.4的系数,园地乘以1.1的系数,其中23570元每亩,25927元每亩。一般耕地2357元每亩,菜地2593元每亩,区域含西陵区的窑湾乡、峡口,伍家岗的伍家、宜昌开发区;二级补偿标准:39387元每亩,林地乘以0.4的系数,园地乘以1.1的系数,其中19857元每亩,20730元每亩。一般耕地2070元每亩,菜地2280元每亩,区域含点军的点军、联棚,猇亭的古老背、虎牙、云池等乡镇;二级补偿标准:34561元每亩,林地乘以0.4的系数,园地乘以1.1的系数,其中16371元每亩,18190元每亩。一般耕地1819元每亩,菜地2001元每亩,区域含点军的桥边、艾家、土城,猇亭的虎牙高家、高湖村,云池的福善场村。
(二)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小溪塔城区各居委会、南坪村、蔡家河、下坪、鄢家河、姜家湾、陈淌坪、梅子垭、郭家湾、小溪塔柑桔长、新桥边、仓屋榜、官庄、岩花、新合、姜家庙、文仙洞、狮子山柑桔场、枣树岭柑桔场、游路岗柑桔场、桂花园柑桔场、习家岗柑桔场、茶店子柑桔场、凤凰山柑桔场、峰宝山干剧场、区柑桔示范场。
补偿标准:耕地:49000元/亩;菜地:53900元/亩;果园:53900元/亩;茶园:53900元/亩;精养鱼池:53900元/亩;林地:39200元/亩;未利用地:245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樟树坪、丁家河、清江坪、小庙、茅坪河、下堡坪、黄花场、军田坝、邓村坪、邓村茶场、伍相庙、龙潭坪、落佛、富家坪、许家冲、太平溪、中堡、新生、石板、高家冲、东岳庙、园艺、黄陵庙、南沱、石牌、乐天溪、朱家湾、瓦窑坪、八户店、下岸溪、莲沱、陈家冲、路溪坪、沙坪、分乡场、普溪河龙镇、龙泉、钟家畈、车站、土门、土门柑桔场、梅花、跑马岗、李家台、石花山、水府庙、白庙、田畈、白河、黄金堂、梅林、童畈、三合、东西泉、海云、凤凰观。
补偿标准:耕地:39600元/亩;菜地:43560元/亩;果园:43560元/亩;茶园:43560元/亩;精养鱼池:43560元/亩;林地:31680元/亩;未利用地:19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补偿标准:耕地:35360元/亩;菜地:38896元/亩;果园:38896元/亩;茶园:38896元/亩;精养鱼池:38896元/亩;林地:28288元/亩;未利用地:17680元/亩。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根据《湖北征地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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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凯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