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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仲裁受理、开庭审理、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开庭前五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仲裁庭先行调解劳动争议,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否则及时裁决。仲裁庭应在45日内结束裁决,并制作仲裁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生效。
法律分析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立案程序的流程与要点
劳动仲裁立案程序的流程与要点涉及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环节。首先,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选择提起劳动仲裁。立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裁决等阶段。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机构将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调解阶段,仲裁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促进达成和解。若调解不成,仲裁机构将进行裁决,并发出裁决书。要点包括合理选择仲裁机构、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积极参与调解等。劳动仲裁立案程序的规范运行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目标。
结语
劳动仲裁立案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包括提交申请书、仲裁受理、开庭审理、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等步骤。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副本。开庭前需书面通知双方,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退庭者可做缺席裁决。仲裁庭在调解阶段应先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裁决。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立案程序的规范运行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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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指导思想
1.3适用范围
2事件分级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4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处置原则
4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4.1指挥机构
4.2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4.3成员单位职责
5应急处置程序
5.1预案的启动
5.2先期处置
5.3应急措施
6附则
6.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
6.2预案主管单位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发〔2006〕119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海门”为责任,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适用范围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危害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到本市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2.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以上、30人以下群体游行;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罢工;
(3)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有自杀倾向的。
2.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以上群体罢工;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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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若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