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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拆迁补偿标准2025,遂宁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4 16:07: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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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拆迁补偿标准2025,遂川县房屋沿河路征迁方案合理吗,遂川县房屋沿河路征迁方案是否合理,需结合具体方案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评判。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征迁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法律规定:一、征迁方案应依法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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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遂川拆迁补偿标准2025,遂川县房屋沿河路征迁方案合理吗

    遂川县房屋沿河路征迁方案是否合理,需结合具体方案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评判。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征迁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法律规定:

    一、征迁方案应依法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意味着征迁方案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明确补偿标准和相关权利。

    二、征迁方案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表明征迁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必须公平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要求征迁方案中的补偿价格必须与市场价值相符。

    三、征迁方案应遵循土地利用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征迁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

    综上所述,评判遂川县房屋沿河路征迁方案的合理性,需具体审查方案是否依法制定、是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若方案在这些方面都符合要求,则可认为该征迁方案是合理的。然而,由于我无法直接审查具体的征迁方案内容,因此无法给出明确的结论。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评估。

    二、遂宁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四川遂宁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四川遂宁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遂宁哪有拆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遂宁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四川遂宁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四川遂宁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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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孔芷同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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