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拆迁补偿规定2025,马鞍山市博望区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主观:最新鞍山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一、拆迁住房以拆迁当时的合法住房为安置依据,凡在动迁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户,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间数,参照原居住面积安置,但对原居住合法房屋
最新鞍山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一、拆迁住房以拆迁当时的合法住房为安置依据,凡在动迁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户,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间数,参照原居住面积安置,但对原居住合法房屋单室的居住面积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双室安置。二、按前款安置的动迁户,居住确实困难要求扩大面积的,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预交代建费,并与建设单位商妥,在不超过建房单位应负担的动迁比时,可就地代建,超过时可移地安置。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户,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间数安排。四、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由拆迁单位负责,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留好分坏,要按迁出顺序先后,妥善安置。五、全民、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均按原合法经营用房的面积和普通标准给予还建。如必须扩大建设面积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则应自行负担,并预付扩大或提高标准部分的全部资金。六、工业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指定地点,由建房单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积、结构还建或核定补偿费,由被动迁单位自行建设。七、市区内的农业户,按原合法的面积和结构,由所在村委会、乡、区政府负责安排建房地点,征地费由拆迁单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设。补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标准一次性拨给本人。旧房自行拆除,材料归已。八、住宅建设的拆迁单位,在拆迁前要先经市统建管理部门联合登记调查,核定拆迁比例后方可拆迁。否则,不予补助超动迁比例的资金。回迁前,要对拆迁户的自然情况,迁出时间,给房情况公开发表,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第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房屋所有人补偿。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安置款=届时拆迁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价×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70%第六条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拆除房屋的户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照50M2计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届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上限的,按上限计算。第七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和货币化安置协议,并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结构、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积;(三)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四)补偿内容及标准;(五)补偿安置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迁期限及搬迁要求;(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约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应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规定处置。第九条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本市住宅房屋。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不得兑现现金,不得转让、质押。第十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上签证并注明资金流向和转帐金额。特约银行凭已签证的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办理资金结转手续。第十一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款购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第十三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的住宅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不宜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采取房屋调换或提供散房等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执行届时房改政策。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主观:关于马鞍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客观: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第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房屋所有人补偿。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安置款=届时拆迁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价×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70%第六条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拆除房屋的户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照50M2计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届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上限的,按上限计算。第七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和货币化安置协议,并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结构、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积;(三)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四)补偿内容及标准;(五)补偿安置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迁期限及搬迁要求;(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约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应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规定处置。第九条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本市住宅房屋。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不得兑现现金,不得转让、质押。第十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上签证并注明资金流向和转帐金额。特约银行凭已签证的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办理资金结转手续。第十一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款购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第十三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的住宅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不宜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采取房屋调换或提供散房等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执行届时房改政策。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分析:征地依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48号令)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通常以下2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一般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房屋装修补偿和家电设备移机补偿;2、拆迁货币补偿方式,通常包括以下3种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马鞍山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水利部门行蓄洪区鉴定标准,我县境内有城西湖、城东湖、姜唐湖三大行蓄洪区,涉及22个乡镇(其中宋店乡、岔路镇、城关镇、临淮岗乡4个乡镇跨2个行蓄洪区)、160个行政村(其中临淮岗乡双砖井村跨2个行蓄洪区),6.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国以来,我县行蓄洪区为淮河流域防洪保安大局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其功能定位限制,行蓄洪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差、贫困程度整体较深等突出问题。为扎实推进我县沿淮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工作,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网上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县委县政府将实施路网工程、实施水网工程、实施电网工程、实施互联网工程、实施“三大革命”及居民环境改善工程、加快发展适应性产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新型业态、严格控制行蓄洪区人口规模、提高居民迁建安置标准、优化居民迁建安置点建设、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等14个方面下真工、出实招,确保确保如期实现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目标。
一、农业科技十四五规划
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适应确保国计民生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农业。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三、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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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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