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拆迁补偿规定2025,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负责灌云县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监管。一、自然资源的规划与管理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首要职责是对辖区
是负责灌云县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监管。
一、自然资源的规划与管理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首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这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进行监管,防止过度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对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进行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二、城乡规划与实施
除了自然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承担着城乡规划与实施的重要任务。这包括编制和实施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进行审批,确保城市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对违法建筑和违规用地进行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监管与执法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监管和执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局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同时,加强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四、公共服务与宣传
此外,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和宣传教育的职责。该局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开展科普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为公众提供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重要机构,承担着自然资源规划与管理、城乡规划与实施、监管与执法以及公共服务与宣传等多项职责。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灌云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法律分析: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徐圩至灌云段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同兴镇罘山村、和圩村、轴北村,下车镇沙行村、刘圩村、前门村、上车村、下车村、林庄村、顾圩村、柴市村,小伊镇张徐村、祝庄村、小伊村、董集村、杨树圩村,伊山镇张湾村、官路村。征收土地共计155.480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勘测报告定界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地块位置范围:东临水利路、西临蓝莓饮料、北临威陵家具、南临张洪河路。拟征收土地总面 12.2548公顷,其中集体土地12.2548公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的政策来确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有关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要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以5年为一个审计全覆盖总体周期,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全面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区分不同审计对象,分类、分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审计,对其他审计对象一般5年轮审一遍,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注重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依法、有序、高效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注重反映财政经济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要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以5年为一个审计全覆盖总体周期,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全面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区分不同审计对象,分类、分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审计,对其他审计对象一般5年轮审一遍,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注重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依法、有序、高效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注重反映财政经济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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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芷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