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法对拆迁补偿有何规定2025,农民有哪些福利可以领取,农民可以领取的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土地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民使用,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有权获得公平
农民可以领取的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土地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民使用,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此外,被征地农民还会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农业补贴
国家对农民提供多种农业补贴,包括但不限于: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贴;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补贴;
畜牧水产发展补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贴;
农业结构调整补贴;
地下水超采区域综合治理补贴;
对于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大豆种植者,还有专门的种植者补贴。
这些补贴旨在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农民可以领取的福利涵盖了土地使用权益保障和多种农业补贴。这些福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村的持续繁荣。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6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以前应该发给农民的种粮补贴没了,良种补贴没了,农资综合补贴也没了。但是大家不要慌,这三种补贴将合三为一,那就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怎么发,具体原则按照”二八“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将用来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将用于耕地地力保护。
2、存栏补助:这项补助是针对养殖大户的补贴
以生猪为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3、创业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毕业五年之内)、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这些都是针对大学生返乡创业发放的补贴,金额均在几千到几万元不等。
4、农村养老保险:2017年在养老保险有所变化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现今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以及500元5个档次,各地农村情况不均一,处所可以按照显示环境增设缴费档次。依据该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缴费补贴为30~220元。
补贴特殊人群: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于每个地方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缴费金额也就不一样了。
5、农村购房补贴
1)农民进城后,如果将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偿,一般来说3-5万元,也就是这样标准了。
2)为了去库存,很多省市都在大力提倡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并颁布了很多优惠措施。据了解,有的城市推出了购房补贴、租赁补贴、搬迁补贴、物业补贴等一系列补贴优惠形式。
6、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危房可就不同等级领取不同金额的补助金。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7、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土地补偿费用: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8、农机购置补贴:这项补贴对于农村需要购买农机的农民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补贴。
9、教育补贴: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读技校每年补贴3000元
据了解,现在贫困地区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全部免除。贫困生入读技术还将会获得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贴
10、医疗补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万元!
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
报销比例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55%,县级医院为40%,县外医院为35%。每人每年的个人总补贴金额为6万元。
最后要保护好自己相关证件,防止别人冒名领补。日常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相关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防止漏拿补贴。
法律主观: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统称为农场工人。从字面上分析,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中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法律主观:农业补贴范围依旧按照今年出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来施行,包括11类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贴;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补贴;畜牧水产发展补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贴;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包括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补贴。而上述这些农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基本锁定了3类人,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个人。在这3类人中,补贴重心又倾向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类人群。《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法律解析:
机动地依法享有补贴。机动地虽然有补贴,但是自己承包用于农业种植的话,应该要先向农业主管进行申请,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领取到农业种植补贴了。
申请农业补贴可以找当地的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等。以上部门每年都能申报,每个项目在20到60万元范围的较多,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
也可以找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这些项目资金少些,5到20万居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法律分析:国家公务员户口虽然在农村也不能享受农村福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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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奕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