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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规定2025,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1 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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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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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规定2025,动迁时要求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的截止时间,动迁时要求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的截止时间,通常取决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条款。一般来说,过渡安置费是在被征收人搬迁之前发放的,作为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的一部分

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规定2025,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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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规定2025,动迁时要求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的截止时间

    动迁时要求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的截止时间,通常取决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条款。一般来说,过渡安置费是在被征收人搬迁之前发放的,作为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的一部分。然而,关于过渡安置费的截止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和拆迁协议来确定。

    在拆迁协议中,一般会明确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期限和方式。如果协议中规定了具体的截止时间,那么过渡安置费的发放就会在这个时间截止。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那么通常会根据拆迁进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延误或其他问题,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按时搬迁,那么过渡安置费的发放也可能会相应延长。此外,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并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过渡安置费的发放也会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总之,动迁时要求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的截止时间并没有固定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和拆迁协议来确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需要仔细阅读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因此,在制定拆迁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过渡安置费的发放能够满足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的实际需求。

    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乘6乘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乘3乘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乘6乘原房屋面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

    法律分析:拆迁过渡费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包括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过渡期安置补偿费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拆迁过渡安置费指什么

    拆迁过渡安置费是指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

    安置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只能主张债权。

    (二)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三)这类房子的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四)在购买方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二、拆迁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农房安置方式,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

    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现(建)房安置的。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2、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3、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4、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5、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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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何伊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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