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宜兴拆迁补偿标准,宜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法律主观: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一)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二)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三)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宜兴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多项内容。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2.《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内容。
3.《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等内容,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宜兴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确定,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多项内容,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无锡2021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产权交换式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按照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宜政发〔2020〕217号)。其中,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5万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4、征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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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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