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年,洛阳市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安置购房价(不区分是否为农业户口):1000元(成本价) 平方米、每人50平方米旧房赔偿价 3000元 平方米田地不论多少,每人赔九万,政府为每人一次交完十五年养老金,五十岁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安置购房价(不区分是否为农业户口):1000元(成本价)/平方米、每人50平方米旧房赔偿价 3000元/平方米田地不论多少,每人赔九万,政府为每人一次交完十五年养老金,五十岁。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合并计算。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由被拆迁人安置的,其补偿费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的建>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要求调换产权的,互补差价后,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要求调换产权的,经补偿后,新安置房的房租由使用人按房改规定承担。第二十五条拆除在落实私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使用人由所在单位或拆迁人安置。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视拆迁范围内新建工程的性质确定。属于住宅建设工程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的易地安置;两层以下为非住宅,其他为住宅的综合建设工程原则上就地安置。易地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每差一类,增加5%的安置面积。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过渡安置期限以协议为准。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提供,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建>面积和过渡期限付给过渡安置费。超过过渡限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增加50%的过渡安置费。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其常住人口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校的中、小学生上学路程增加两站以上(含两站)的,拆迁人按其学生人数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自购房屋安置且不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其应交付的房屋交易管理费,由拆迁人按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标准承担。超出被拆房屋面积部分的交易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三十条被拆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宜,有关部门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及时办理。被拆迁人因搬迁占用的工作(生产)时间,所在单位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公假处理。不能作公假处理的,由拆迁人给予3至5天的误工补贴。
律师解答: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文介绍了拆迁补偿标准和相关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标准应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具体金额由规定标准确定。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违反原则的征收行为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合法权利。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 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成本价为1000元,每人可获得50平方米的旧房赔偿,赔偿金额为3000元/平方米。无论旧房面积大小,每人可获得九万元的赔偿。
2. 田地赔偿:政府为每人提供一次性的养老金,金额为十五年养老金。此外,对于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还会提供更多的养老金。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结语
拆迁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项目是每个被拆迁者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安置房价格、田地赔偿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年限是多少
●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年限规定
●伊滨区拆迁补偿政策
●伊滨区拆迁赔偿
●伊滨区拆迁政策性奖励
●伊滨区拆迁政策咨询
●2021年伊滨区拆迁
●伊滨区拆迁范围
●伊滨区拆迁办电话
●伊滨区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手册
●洛阳市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洛阳市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洛阳伊滨区拆迁赔偿标准
●洛阳伊滨区拆迁赔偿标准
●洛阳伊滨区拆迁补偿政策
●洛阳市伊滨区拆迁安置政策
●洛阳伊滨区最近拆迁哪个村
●洛阳伊滨区最近拆迁哪个村
●伊滨区拆迁政策咨询
●伊滨区拆迁安置办法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伊滨区拆迁补偿标准年限规定,伊滨区拆迁政策咨询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凤乐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